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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历史几乎与人类文明的发展同步。然而,可以说一部赌博史就是一部禁赌史。在我国,赌博历来被公认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国家对其基本上采取从严打击的立场。但是,近年来,各类赌博违法犯罪在我国呈蔓延之势。赌博花样不断翻新,参赌人数不断增多,涉赌金额越来越大,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同时也成为了诱发其它犯罪的温床。有关赌博的立法显示出明显的滞后性,存在着诸多的立法缺失。并针对我国刑法的立法现状,提出对我国刑法赌博罪重构的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赌博犯罪与其相关联犯罪的认定往往纠缠不清,笔者就几种最为常见的,与赌博相关联的犯罪进行了比较剖析,希望这些研究都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在研究方法上,笔者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和实例分析等方法。本文的内容主要如下:第一部分,赌博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首先,明确赌博行为构成犯罪,驳斥赌博无罪的观点。其次,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来论证赌博罪的构成特征。第二部分,论述我国赌博罪的司法认定和刑法适用。通过深刻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精神,联系司法实践,从明确罪和非罪的界限,比较赌博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赌博罪特殊形态的认定等几个方面着手,论述我国在认定赌博罪方面的司法实践和刑法适用。第三部分,论述我国赌博罪规定与适用之不足。从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在理解上的偏差、客观方面的立法缺陷、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不尽合理、主观方面的立法缺陷、对赌博罪的处罚过轻等五方面来论述我国赌博罪规定之不足。从管辖权冲突导致我国对域外赌博犯罪难以有效打击;赌博犯罪调查取证难,证据难以固定;对于赌资和累计数额在实践中难以查证;对于赌博罪主从犯的认定存在分歧;发生在赌博过程中的诈骗、抢劫行为如何定性等方面论述我国赌博罪在法律实务方面的不足。第四部分,完善赌博罪的建议。首先参照外国立法经验和本国司法实践,赌博犯罪可以细分设立多个罪名,如普通赌博罪、开设、经营赌场罪、强迫赌博罪等。其次增设单位犯罪主体,提高赌博犯罪最高刑期,扩大赌博犯罪量刑幅度,加大罚金刑在赌博犯罪中的应用幅度。再次要完善赌博罪的法律实务方面之不足,主要从明确网络证据的法律地位、明确网络赌博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加强国际合作,协调地区刑事法律冲突等方面完善打击网络赌博的配套法律。最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加强调查取证力度,要求提取证据的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起到认定犯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