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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信托作为一种先进的投资与融资方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信托是一种跨越国界的民商事法律行为,因此在发生争议时就产生了根据冲突规则适用准据法的问题,同时由于历史背景和对于信托接受程度的不同,各国引进信托制度时对其采取了许多变通的做法,导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信托制度出现了诸多差异。信托法律冲突不仅仅是立法上的冲突,而且存在许多理论上的抵触,故此,有关国际信托的法律冲突较其他领域的法律冲突更为纷繁复杂。我国对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立法与研究存在许多空白,我国2001年通过的《信托法》未对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本人亦未发现国内有专门论述国际信托法律适用问题的著作。介绍信托部门法律制度的著作中,对信托的法律适用问题亦未见涉猎。为了更好的发挥信托的投融资功能,加快我国融入国际金融交往的脚步,急需加强对国际信托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本文从信托法律关系本身入手进行分析,研究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国际信托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并对《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和承认的海牙公约》的成就与不足进行分析。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信托领域法律冲突的解决问题提出立法或法律修改建议,希望能对我国涉外信托法律适用问题的立法与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的内容结构如下:
第一章是本文的概论部分。这一章主要论述了有关信托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其中主要包括信托制度的起源、概念、分类,以及法律性质等信托制度的基本问题。文章试图通过对这些基本问题的论述揭示信托法律关系的实质,以便为后面对其进行法律适用分析做好铺垫。
第二章论述了国际信托的法律冲突问题,这也是本文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在信托法律关系跨越国界的情况下,由于各国民商事实体法的不同,导致法律冲突在所难免。而当出现争议时,由于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将会增加信托法律关系的不可预见性,从而阻碍国际信托业的良性发展,因此,正确解决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主要论述了各主要国家为了缓解国际信托的实体法冲突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它们主要采用的是通过本国冲突法立法,承认外国信托法律在本国的效力,从而缓解信托的法律冲突。但是通过综合分析,本文发现各主要国家的涉外信托冲突立法体系并不十分完善,存在着很多空白,即便是在有冲突规则的领域,各国之间的差异也很大,因此,各国涉外冲突立法并不能完全解决国际信托的法律冲突问题。
第四章论述了国际层面的信托冲突立法情况。1984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这个公约是目前国际社会以国际立法解决国际信托法律冲突问题的重要尝试。该公约主要借鉴了英美冲突法立法技术,并且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吸收了大陆法的一些规则,较好地平衡了各主要国家的利益。这个公约目前已经生效,但是加入该公约的国家还比较少。本文通过对该公约的几个主要部分的分析与评价,认为该公约对于完善我国信托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建议我国适时考虑加入该公约。
第五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目前信托立法存在的不足,我国由于受“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的影响,在国际信托法律适用层面长期处于一种空白状态。而这种立法缺失不利于我国建立开放型的投资金融体系。因此,本文呼吁有关立法机构对此抓紧时机进行法律起草与论证,并且提出了解决我国国际信托冲突法的立法模式以及规则设计等一些问题的初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