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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监护制度是现在民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化对事理判断能力不足的成年人的保护方式,并在这种保护中加入公权力。随着国际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尊重自我决定、活用残存能力以及维持生活正常化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加之各国均不同程度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促使传统的监护制度不断更新。我国亦面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以及各种先进观念的冲击,现有的成年监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现状,急需完善。本文以“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为题,首先界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诞生背景,紧接着介绍了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德国、日本、韩国地区)目前现有的现有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立法、我国台湾地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立法现状、学说观点,结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立法情况及学界观点,提出我国目前完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指导思想、体系、可行性、障碍,并结合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学说,提出完善我国大陆法系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概述;第二部分对于大陆法系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评析;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了我国目前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学说情况,并进行评析,进而提出完善我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指导思想、立法体系、可行性和阻碍;最后一个部分是笔者结合前三个部分以及各国、地区的已有立法、学说观点等提出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具体内容的构想。第一部分介绍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分类、特征、及成年意定监护与相关概念的区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诞生背景;以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对各国、地区的对比研究,从理论上界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应有之义。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德国、日本、韩国及台湾学界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结合这些域外立法、学说进行评析,详细介绍了德国、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的成年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并通过对德国“法律上的照管制度”、日本任意后见制度、韩国意定监护制度及台湾学界的现有立法和观点的研究分析,进行简单评析。在前两个部分的铺垫下,笔者在接下来的第三部分着重强调我国目前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出现了哪些问题,面临了怎样的选择,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各民法总则草案(意见稿)关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设想以及学界对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有什么样的争论,笔者提出自己对于上述内容的看法,介绍了我国完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应有的立法指导思想和体系,并就完善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可行性及可能遭遇的问题和阻碍进行了分析。最后一个部分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具体内容的设想。该部分包括实体以及程序两个方面的论述。实体方面,对成年意定监护合同定义、成立、生效、撤回、撤销进行了比较研究及建议;接下来论述了作为意定监护合同当事人的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就其范围、事项等进行了论述;传统的成年监护制度更多的是关注监护人作为一个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忽略了其应享有的权利,笔者结合各国、地区的立法和学说,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程序方面,从公证及登记、监督、法院管辖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从程序上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