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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消费水平的提高,资金流动量也随之增大,但由于正规信贷规则体系的严格,导致了很多小微企业或个人缺乏融资渠道的困难,而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便利的融资手段因此得以繁荣。但在民间借贷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高利贷市场,除此之外还出现了一种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通过虚增贷款金额、制造银行流水、虚假诉讼等手段侵占他人财物的全新犯罪模式,这就是“套路贷”,而且自出现以来呈现高发态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司法公信力,威胁人们的财产安全。2017年10月份,上海市(1)出台了《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这是我国针对“套路贷”犯罪进行规制的首份文件,弥补了“套路贷”案件规制的规范空白;紧随其后,浙江、重庆、安徽等地也针对“套路贷”案件发布了相关指导性文件。2019年4月9日,“中央公检法司”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统称《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四个文件,为统一“套路贷”的司法认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务案件审理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和明确。因此,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发现实务中“套路贷”认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解决途径。笔者通过对全国128份刑事判决的分析发现,尽管“两高两部”对“套路贷”的刑事规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是在审判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在使用“软暴力”索债的“套路贷”中,采用电话轰炸、上门辱骂等方式索债的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采用跟踪、威胁等对被害人更具有心理压迫的反而认定为诈骗罪;在被害人多次向“套路贷”公司借款的情形中,法院对被害人第二、三次借款不认定为被害人“被骗”,违背了《意见》关于“套路贷”应从整体上进行否定性评价的原则;在“套路贷”共犯认定中忽略“明知”要件;以虚假诉讼方式索债的“套路贷”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罪名选择不适当。当然,“套路贷”认定中的问题不止于此,但在本文中,仅将针对上面四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展开详细探讨,为后面解决方案的提出做好铺垫。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把“套路贷”索债中使用的“软暴力”区分为滋扰性质的软暴力和胁迫性质的软暴力,如此更有利于犯罪行为人罪名的准确选择;被害人数次向“套路贷”公司借款的情况,应当认定为被骗,这样既符合《意见》关于惩治“套路贷”行为应从整体上予以评价的规定,同时还有助于重拳惩治“套路贷”行为;《意见》中虽然明确了认定“套路贷”共犯要以“明知”为要件,但审判实践中倾向于忽略,建议最高法尽快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以规范审判实践;“套路贷”中用“诉讼欺诈”的方式索债的行为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甚合理,建议以虚假诉讼罪予以规制,以符合罪责行相适应原则。由此,可以起到进一步规范审判的作用,避免同案不同判、个案判决失衡的现象,为司法审判人员更准确的裁判案件、打击“套路贷”提供规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