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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航空业蓬勃发展的今天,中国民用航空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陷入了飞行员这一特殊人力资源短缺所引起的困境。2003年,民航总局批准成立鹰联、春秋和奥凯等民营航空公司,由于中国至今尚未形成飞行员人才市场,新成立的航空公司只能依靠从传统航空公司高薪引入飞行员来支持公司运作。飞行员,这一原本稀缺的人力资源在国有、地方、民营航空公司的争夺中显得弥足珍贵。飞行员流动引发的劳动争议频频发生,巨额赔偿金使社会对飞行员这一特殊群体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飞行员由于职业特性而被称为“蓝天雄鹰”抑或“空中骄子”,透过称谓的光环,究其实质,飞行员是劳动者,与所服务的航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飞行员的流动受劳动法调整。那么,引起飞行员流动的原因有哪些?飞行员流动会引起哪些劳动法律问题发生?如何应对飞行员流动,保证飞行安全,维持中国民航稳定健康发展?笔者试图运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以及经济学等方法,通过对飞行员流动引起的劳动法律问题深入思考,为各方走出目前这一困境提出刍荛之见。 引起飞行员流动的原因有经济性原因和非经济性原因。经济性原因主要体现在薪资待遇上。虽然同属民航总局管理,但不同航空公司飞行员的薪酬水平相去甚远。尤其对于新成立的民营航空公司,为了吸引飞行员,更是打出“高薪引飞”的旗号。非经济性原因包括飞行员对传统航空公司的管理体制、组织目标以及企业文化缺乏认同感;民航总局2004年对飞行执照发放的调整也成为飞行员流动频繁的一个原因;飞行员自行购买保险为流动提供了保障。 本文根据飞行员流动的顺序,依次探讨飞行员流动引起的劳动法律问题。首先,飞行员流动引起的劳动法律问题体现在辞职权上。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提前一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条文实际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自由,无论从推动劳动效率、经济发展、还是劳工保护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而且直接体现了保障劳动者辞职自由的精神,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资源配置。飞行员作为劳动者,当然享有辞职权。在当前飞行员紧缺的形势下,飞行员应适度行使该项权利。 飞行员流动引起的第二个劳动法律问题是违约赔偿金。在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等。飞行员的流动,实际上造成了航空公司经营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赔偿责任主要体现在违约金和培训费用上。飞行员流动的赔偿金数额巨大,这与飞行员的成长经历和职业特点息息相关。目前,我国民航企业飞行员的来源主要有两种:部队转业和民航院校培养。部队转业飞行员的培养费在人民币500万元左右。民航院校培养一个四年制的飞行员报价是63-68万,且从普通飞行员要成为副驾驶再成为机长至少要经过7-10年的飞行与培训,又需花费700万左右。因此,涉及飞行员流动的赔偿金往往数额惊人。 飞行员流动引起的第三个劳动法律问题是新的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有牵连关系的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显然,这种劳动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已经超出了一般劳动关系范围,即超出了纯粹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内部之间的纠纷,而是在劳动者对外与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时才会存在。飞行员流动造成原服务的航空公司利益受损,新航空公司作为直接受益方,应与飞行员共同承担向原航空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飞行员流动的连带赔偿责任特点在于连带责任前置,即新用人单位并未在已招用了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员后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是在招用前就向原用人单位支付连带赔偿金,提前承担连带责任。2005年5月25日,民航总局联合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五部委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其中规定,新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参照70-210万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飞行员作为航空公司的核心员工和民航发展的稀有资源,应受到极高的重视。对于飞行员流动,目前行业内存在认识不统一,缺乏特定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内容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不足之处。对此,我们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飞行员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首先,要理性地看待飞行员流动。飞行员流动问题是中国民航业在原有结构和体制变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也是中国加入WTO后民航必然面临的问题之一,靠“堵”的方式来限制流动显然不可取,这样只会给飞行带来安全隐患,应正视飞行员流动的必然性,择机推动飞行员合理流动。其次,飞行员流动的相关利益方均应为构建和谐的环境作出努力。国家应尽快完善劳动立法,将引起争议较多的辞职权、违约金和赔偿金等问题明确化;民航需要制定符合飞行员职业特点的相关规定,规范飞行员流动程序,明确飞行员与原航空公司、新航空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适时考虑外籍飞行员管理问题;各航空公司要完善劳动合同内容,签订规范、合法的飞行员劳动合同,使之区别于普通劳动合同,并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飞行员个人应掌握劳动法律知识,严格个人行为,做到知法、守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有序的流动。 伴随民航业这一朝阳产业的日渐繁荣,打破飞行员流动的樊篱已是大势所趋。飞行员流动引起了劳动法律方面的问题,同时为进一步健全民航劳动法律法规提供了条件。相信随着符合飞行员流动的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充实完善,飞行员这一宝贵人力资源将在中国航空运输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