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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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是重要的土地制度,关系到农民的居住和生存基础,并为维护农村的稳定秩序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是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地方性法规对于相关问题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学界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也没有形成通说,实务界在继承类案件中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时的判决结果,说理情况也大不一样,其中不乏案件与案件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形。为了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件的“同案同判”,为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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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是重要的土地制度,关系到农民的居住和生存基础,并为维护农村的稳定秩序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是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地方性法规对于相关问题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学界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也没有形成通说,实务界在继承类案件中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时的判决结果,说理情况也大不一样,其中不乏案件与案件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形。为了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件的“同案同判”,为了学界研究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有所裨益,本文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做出了讨论。本文主要采用了法解释学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由三章构成。导论部分说明我国目前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上存在的问题。首先法律没有直接加以规范,地方性法规也各不相同,而学界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也莫衷一是,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类案件的处理在实务界更为复杂,不同法院的判决间甚至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第一章主要论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可继承性。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可继承性进行论述:正面论证从可继承性的必要性角度分析,就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宅基地使用权在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作用,以及对宅基地退出机制的正面影响三个角度来进行说明;反面论证从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继承造成的弊端出发,从“平等”原则、“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三个层面进行论证。第二章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人的范围。首先通过案例梳理,归纳出判例中的继承人的身份,绝大多数法院认为继承人必须是“户”内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极少数判例承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继承。但是目前限定的继承人范围过小,影响了宅基地经济价值的发挥,而且在主要法律依据—“一户一宅”原则的理解上也存在偏差,“一户一宅”仅限制的是农民申请宅基地的情形,并不是约束宅基地继承情形。因此要扩大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人的范围,使得非本集济组织成员也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更好的发挥宅基地的经济价值,并促进宅基地退出机制的顺利运转。第三章讨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限制。目前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限制有两个:宅基地使用权须与地上房屋一起继承,以及继承后,对地上房屋修理的限制。本文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单独继承,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也认为单纯的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继承,其法律逻辑都是从遗产范围和“房地一体”原则来论证。但是遗产范围的说服力不够,“房地一体”的解释力度尚且不够。真正原因在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居住保障功能。而对于继承后限制房屋修理的问题,首先对限制房屋修理的法规和判例进行说明,并分析了限制房屋修理的原因,最后分析了限制房屋修理的违法性。结语主要说明本文的研究内容对于推动宅基地制度的发展,解决实务中遇到的问题有一定参考意义。毋容置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会有进一步的改革和发展。需要注意到,为了宅基地制度的更好运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需要与宅基地的退出机制配合,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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