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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后,责任保险开始在我国发展壮大,由最初的单一涉外险发展到如今涵盖交通运输业、工业、服务业等多个领域的、适应不同需要的责任保险种类,发展速度之快令人瞩目。责任保险具有独特的优越性:分散风险、弥补损失、避免防御过度。在发展过程中,责任保险一直受到质疑,有学者认为,责任保险制度给侵权责任法造成了危机,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原则向无过错责任原则转变,另一方面责任保险的应用影响了侵权责任法的传统功能。到底在“私权”越来越受重视的当今社会,不断完善的侵权责任法与不断扩张的责任保险之间是什么关系,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法的补偿、惩罚、预防等功能带来什么影响,责任保险和侵权责任法在相互碰撞中怎样进行不断调整和适应,双方经过自我完善能否搭建起较为合理的损害赔偿机制,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将从探究责任保险萌芽、发展的历程和侵权法功能分析着手探寻二者是怎样相互矛盾又相互适应发展的,二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有没有规律可循,责任保险作为社会、经济、法治发展的必然对侵权法的正面影响是不是多于负面冲击,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和对照国外侵权责任体系成熟的国家的分析来揭示责任保险最终为侵权责任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带来正能量,并结合时代发展对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相互调适提出建议。本文首先介绍责任保险的内涵和价值,通过研究其发展历程来揭示其历史的必然性;然后从侵权责任法入手,概括侵权责任法的补偿、惩罚、预防三项主要功能,并提出在责任行为扩张过程中各项功能的发挥遇到了怎样的问题;对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法的影响的论证是本文的重点,通过论证揭示责任保险并没有给侵权责任法带来冲击,反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其各项功能的发挥,一是大大弥补了补偿功能的不足,二是通过设定限额、提高保费等方式协助其惩罚功能的实现,三是没有对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造成消极干预。最后在厘清二者关系之后,简单介绍了论述责任保险制度和侵权责任法在相互影响下如何实现自我完善,对于侵权责任法来说,首先要强化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其次要将过错概念进行客观化和严格化,最后要进一步细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责任保险而言,要在侵权责任法不断扩张的框架下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通过实行浮动费率、提高供给数量、确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明确保险人的抗辩义务、确立明确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责任保险金请求权相结合的补充模式等多个方面进行调整来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需求,从而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本文的创新之一是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结合时代的发展研究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如何发展变化,在责任保险的壮大和侵权责任法的不断运用中,二者之间是怎样的关系,论证责任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侵权责任法功能的发挥。另一个创新之处结合域外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法并没有造成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