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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有感于现阶段刑事司法信任的不断下降所撰。第一部分从“信任”的基本理论入手,综合社会学及政治学的有关理论,阐释了刑事司法信任的概念,结构,维度,以及它的价值。第二部分中,为了解刑事司法信任的现状,采用实证调查的方法,通过对问卷调查所得结果进行统计描述与统计推断,围绕刑事司法信任的现状,影响因素等得出13个初步结论。在论文第三部分对以上初步结论进行总结后,归纳出四个最终结论,并一一进行了详尽的解释。
第一部分是刑事司法信任的基本理论。以社会学及政治学中关于“信任”及“政治信任”的相关理论作为基础,表明所谓刑事司法信任,是指普通民众对本国或本地区的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司法专门机关的完善性、有效性及公正性的期望与信心。其结构包括三部分,主体是存在于诉讼之中和之外的普通民众,客体是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司法专门机关,另外还有起到信息传递作用的沟通系统。刑事司法信任的三个维度分别是民众对刑事司法制度完善性的信任,对刑事司法目的有效性的信任,和对刑事司法公正性的信任。此外,刑事司法信任的价值在于:首先,刑事司法信任是刑事司法启动的前提;其次,刑事司法信任是刑事司法高效运作的基础;最后,刑事司法信任是刑事司法权力得以被遵从的基础。该部分的末尾还就刑事司法信任与当前学者相对关注较多的司法公信力这一概念做了区分,认为后者乃是前者的子课题之一。
第二部分是对刑事司法信任现状的实证分析。前半部分通过对问卷调查结果的统计描述,得出以下结论:结论1:总体上来讲,多数受访者对刑事司法持信任态度。结论2:受访者对公安机关的信任程度要低于对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的信任程度。结论3:多数受访者认为当前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所处的刑罚偏轻。结论4:司法公正是目前受访者中较为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结论5:部分受访者认为,即使受到犯罪的侵害,只要并不十分严重,他更倾向于选择不报警。结论6:受访者对目前司法腐败状况十分不满。结论7:网络已经与电视及杂志、报纸并驾齐驱成为受访者获得有关刑事司法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后半部分采用统计推断的方法得出以下结论:结论8:上月月收入越低的受访者,对刑事司法信任程度越高。结论9:文化程度越低的受访者对刑事司法信任程度越高。结论10:相比40-49岁的受访者,年龄较小与较长的受访者对刑事司法的信任程度较高。结论11:对现阶段犯罪状况越是不满的受访者对刑事司法也越不信任。结论12:多数受访者对刑事司法不信任与公安机关有关。结论13:受访者越是青睐于从网络获取刑事司法相关信息,对公安机关的廉洁状况越不满,对刑事司法也越不信任。
第三部分是对实证分析最终结论的解释与对被研究不足的反思。将以上13个结论进行归纳得出四个最终结论,并结合具体案例对其进行了解释。分别是:一、相比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众对公安机关信任程度更为低下。二、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受到民众的广泛关注。三、民众对刑事司法信任程度并不仅仅和刑事司法本身相关,主体自身情况对其也有一定影响。四、网络成为人们获取刑事司法信息的主要渠道后,刑事司法信任面临严峻考验。文章最后从调查问卷、样本规模和调查地点等几方面对本研究的不足进行了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