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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游走于法律体制之外,不断地以非理性、不合法的途径寻求获取赔偿之可能的空间。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由于其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不公平,及双方在医学专业知识上的不平等,往往造成患者败诉,或诉讼程序费时费力,而被害人的损害无法获得完全填补的结果。2000年初,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开始推行,依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用,承担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但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又陷入医疗机构投保不积极、保险公司持观望态度的尴尬状态。我国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弥补现实情况下侵权责任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不足,而且在分散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减轻医院的诉讼压力,进而更有效地保护患者的利益。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立法为主导模式,明确被保险人的法定投保义务,规定保险人介入诉讼的权利,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通过国家法律的规定强制实施,使得医疗机构能积极投保,使投保行为转变为内在的自发行为。同时,要建立第三方医疗纠纷鉴定机构和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目的是最大程度上平衡医疗机构和受害第三方的利益,使医疗纠纷的解决更理性化、合法化。通过分析我国医疗责任保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在实践中的问题,阐述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其优势体现在弥补侵权责任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局限、减轻医院诉讼压力、分散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障受害人的利益等方面。在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逐年增多,且赔偿数额不断加大,医患双方的关系越来越紧张,医疗执业过程中医护人员承受着极大的压力。在此情况下,医务人员为避免执业风险,过度医疗时有发生,对患者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作为一项重要的责任保险制度,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可以补偿医疗损害、分散医疗风险、有效缓和医患矛盾、积极保护患者利益。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尝试用医疗责任保险来改变现实状况,但是实施情况不佳,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由立法“强制”取代“自愿投保”是医疗责任保险今后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