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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70年代末实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走上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之路。过去作为政府行政机构附属物国有企业,以政府的目标为己任,承担着全面的社会职能;由社区组织起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以承担社区职能为己任,经济责任被放到次要地位。30年的转轨变革改变了这一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被逐步改造成为以市场经营为中心,实行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谋发展的独立经济主体,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实现了分离。诚然,这种变革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迅速提升了人民生活水平,大大增强了我国的经济实力;但与此同时,长期困扰市场经济国家的贫富分化、资源耗竭、环境恶化等问题,也开始陆续在我国出现,成为制约科学发展的严重障碍。于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被重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针对众说纷纭的企业社会责任,本文就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边界、内容、影响因素、路径选择等问题作深入探讨和系统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本质上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其内容会随企业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企业从其诞生时起就天然地隐含着要承担某种社会责任。企业存在本身就蕴含了人类的价值取舍和理想诉求,其具体内容是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正是由于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客观上的不可分割性,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所采取的行为兼具自身与社会双重影响属性。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形成并非由某一外在主体通过非经济强制来强加给企业,而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供求双方长期合作博弈的结果。
在三次分配中,第一次分配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利益分割,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效率品质;第二次分配是企业与政府在强制机制作用下的利润让渡,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平品质;第三次分配是企业在自觉自愿机制作用下对社会的回馈,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伦理品质。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是三次分配的有机统一,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同时,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还在于,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企业应当承担与其经济权势相符的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上市公司的两权分离和股东虚拟化使企业社会责任在转型期的中国成为可能。通过对三鹿毒奶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等典型事件和“民工荒”等社会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提出强制性社会责任在转型时期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内容和方式不仅受文化传统、政治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还受到企业规模、所有制性质、行业特征、生命周期阶段、利益相关者期望以及国外因素等影响。
企业的多样性和多元性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相应存在多变性和不确定性,作为赢利性组织,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只能以效率为基准来界定。通过两个宏观动态结构模型和一个微观动态结构模型,论证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变迁规律,从不同视角阐述转型期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多样性多元化动态”内容。从结构模型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中非自愿性责任分量越大,责任履行的效果越差,强制性社会责任中的非自愿成分增加了法律执行的难度和成本。狭义企业社会责任越大,特别是狭义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非自愿性责任越大,对资本逐利本性的约束越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呈增加趋势,而非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即狭义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量呈缩小趋势。
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有能力也应该在承担社会责任起主导和表率作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可以从源头上改变“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生产模式。利益相关者抗争和行业自律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必然路径:企业的治理结构、内部道德机制和信息披露等制度的完善是企业社会责任微观治理的制度选择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