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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法是一种社会现象的话,那么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以法律为职业的律师,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律师角色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律师产生于市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抗中,律师集中代表的是市民的社会权。研究律师的角色,也只有在法社会学的背景下,才能体现其独特的角色个性;运用法社会学的方法,将律师还原为社会中扮演不同角色的人,才是分析律师角色的最本质的方法。在社会舞台中,律师具有法律人、政治人、经济人、文化人、道德人诸种角色,这些角色之间也时刻存在着激烈的冲突,角色的冲突需要进行调适,而调适的前提则需要对律师角色进行全面的把握。人是法律的目的,也是社会的目的,因而研究律师的角色,更要站在“以人为本”的立场上,对律师的“人性”进行深刻的研究。律师角色在受到人们很大关注的同时,也经历着社会中各种各样矛盾的考验;中国律师的角色起步较晚,发展还不完善,在研究和反思中国律师角色的同时,更加现实和紧迫的问题则是如何对现存的制度进行重新的建构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