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国有农地收回及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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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开发热”“征地热”现象的出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扩展建设用地资源的方式之一,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农垦国有农地作为国有土地的特殊形式,也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对农垦土地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农垦改革和农垦土地的确权问题上,对农垦土地上的权利性质,及其收回及补偿相关问题的研究则较少涉及。因此,需要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完善对农垦土地征收及补偿问题相关的实体和程序上规定。本文以农垦国有农地的权利分析为主线,结合我国农垦国有农地收回及补偿的相关法律适用,总结实践经验,全面阐释我国农垦国有农地收回及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农垦国有农地收回及补偿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孙茂连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事业管理局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以小见大,通过案例引出普遍性的问题。树木、房屋、青苗费等的补偿标准应如何确定以及职工开垦土地的土地开发费用如何补偿,是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也是孙茂连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诉求所在。农垦国有农场是一个庞大的经济社会系统,对于发展经济、巩固国防,影响深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被政府依法强制收回并给予补偿,主要参照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给予补偿。农垦国有农地由于划拨土地时科学技术落后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等因素导致土地上权属争议较多,权利主体复杂,为后期土地收回工作的顺利开展埋下隐患,所以必须明晰农垦权利归属,加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农垦自身改革发展。目前,我国对农垦国有农地收回的法律依据不足,大多是参照适用集体土地的征收和补偿相关规定,“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导致征收权利被滥用进而侵犯合法受偿主体的利益情况时有发生,必须制定与农垦国有农地有关的征收补偿法律法规,使其有法可依。实践中对农垦国有农地收回后的补偿程序也是有待完善,补偿标准较低,补偿与收回的不同时性问题相当突出,严重侵犯了农户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收回补偿制度,摈弃过去的错误的“产值倍数法”,发挥市场价值在收回补偿中的作用,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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