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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中一项特有而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保险业稳健经营和有序发展的基础,其价值基础在于最大诚信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规定如实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在于,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情况的了解不及投保人,通过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这一方法,保险人才能知悉相关信息以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费率承保。我国保险法虽然起步较晚,但随着保险行业的迅速发展和立法技术的逐渐成熟,现行的2009年《保险法》在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顺应保护投保人利益的潮流,建立了与我国具体国情相适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然而,在立法中仍然遗留了一些空白和漏洞,使得司法实践中就一些具体法律问题产生了争议。例如,依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这两种主观过错引起的法律后果却不一样,然而保险事故发生后,区分其发生的主观原因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却极为困难,审判实践中缺乏相应的司法裁量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此外,关于重大过失的对象问题,很多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有人认为应当包括因重大过失不知道重要事项的存在而未告知和知道重要事项的存在,但因重大过失而未告知,也有人持反对意见;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这项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当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关时,此时保险人能否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免除自己的保险理赔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也具有研究意义。本文第一章是对投保人告知义务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了告知义务的基础理论:告知义务的渊源、含义和法律性质;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包括主体、内容、形式以及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二章主要介绍告知义务中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区分之法律意义,首先分别介绍告知义务中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涵义,然后以案例为中心提出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最后论述区分故意和重大过失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第三章在结合案例的基础上重点介绍重大过失的对象问题。第四章主要介绍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因果关系认定上存在的争议,以及我国关于认定两者间因果关系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