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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劳动关系法律制度通常被认为是保护劳动者权利、维持劳资之间力量平衡,实现利益再分配的法制度体系。这一主张具有部分真理性,特别对形式意义的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具有概括性和说明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社会兴起和漫延的,在劳动关系法律制度领域的"去管制"、"柔性化"运动,不仅使劳动关系法律制度本身受到挑战、面临"死亡"的威胁;而且迫使对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性质、功能和作用进行再思考、再认识。 本论文在经过考察劳动关系法律制发生、发展和当前变革的历史过程,分析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变化与不同经济活动形式转换之间的关系,比较不同法律传统国家之间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异同,以及研究当代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在维护和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作用等问题以后,得出结论认为,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决定于现实经济活动的需要,其具体形式随着经济活动形式的变化而变化。 雇佣劳动关系和人类整体经济活动联系日益紧密是产生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前提。在自由市场经济的经济活动形式下,劳动关系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零散的、个别的,作用有限的法律规范、制度的创立;在经济处于垄断或国民经济一体化经济活动形式下,以国家法为基础的劳动关系法律制度获得了完善的形式,表现为个人权利、集体权益及争议解决制度的体系化、系统化特征,完成了对契约自由、财产权绝对和过错责任等传统法观念、法原则、法制度的修正和限制,担当起了对国民经济运行中形成的复合性劳动关系进行再调整、维护和促进其稳定、良性发展的重要使命。 在当前愈演愈烈的经济国际化趋势下,劳动关系法律制度正发生着剧烈的变革,其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是对国家法进行"去管制",向着"柔性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是在国际层面协调的逐步加强,国际劳动关系法律制度正在改变"软法"的性质,规范的强制力得到加强。可以预言,随着经济国际化的深化和未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以国际和国家法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调整劳动关系的双层结构法律制度体系将会形成并发挥作用。 从历史看,劳动关系法律制度产生于人类经济活动以市场为基础性调节方式运行形态之中,并随着其具体经济活动形式的变化而改变其制度的具体形式。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调整雇佣双方的利益分配,促进就业和缓和利益冲突、阶级矛盾方面都发挥着直接的作用或间接的影响,从而具有维护雇佣制度及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功能。在不同法律、文化传统,不同的具体经济体制国家之间,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具体制度、规则,表现出差异和多样性,但由于在根本上基于对当代国民经济运行中形成的,具有经济、社会复合性质的重大劳动关系的共性,各个国家、不同法系国家的劳动关系法律制度,表现出在基本制度设计上的相同或相似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使中国当前的劳动关系已经具有了雇佣关系的一般性质与特征。要解决当前中国劳动关系及其法律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就要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结合中国现实劳动关系的现状,对现行的劳动关系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与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