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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公共问题日益凸显,基于传统行政区行政意识的地方政策已难以有效治理。鉴于区域公共问题的跨区域性特点,需要区域内地方政府彼此相互合作,共同解决。公共政策是政府进行管理的基本工具和手段,运用于公共管理的各个领域。因此,区域地方政府合作解决区域公共问题,有必要通过相互间的政策协调来实现。区域地方政策一体化在区域公共管理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通过政策协调,有利于扫除地方行政区划障碍,促进区域内要素无障碍流动,改善区域地方政府间关系,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然而在地方政策协调实践中,由于受行政分权、政府自利性等因素的影响,区域地方政府更倾向于追求本地区利益最大化,基于本地区的视角进行决策。这样,轻者会导致区域地方政府间政策不协调,重者会导致彼此间政策的恶性竞争,加剧区域公共问题的恶化,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区域地方政府间的政策协调,不但需要具有合作观念的政府的主导,同时还需要社会多元主体的参与,创设完善的制度环境,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协调机制予以实现。本文融合运用公共选择理论、集体行动理论等理论,分析了区域地方政府在政策协调过程中出现的协调水平低、组织体系松散、法律保障欠缺等问题,并从政策协调实施主体、政策协调制度环境、政策协调运行机制三个层面探讨分析了区域地方政府政策协调的完善路径。这对于推动我国区域地方政府间关系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叙述了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以及的研究的创新点及局限;第二部分阐述了相关核心概念、政策协调实现的基本条件以及加强区域地方政府政策协调的积极效应;第三部分论述了区域地方政府政策协调中存在的问题、政策协调不畅的危害以及政策协调不畅的成因;第四部分是文章的主要部分,从政策协调实施主体层面、政策协调制度环境层面、政策协调机制设计层面三个方面探讨了完善区域地方政府政策协调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