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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在当今是一种较为多发的严重刑事犯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与其他几种类型的侵财型犯罪比较起来,它对社会的危害更大,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作为实践中多发的案件之一,抢劫罪不仅是刑法所打击的重点犯罪,而且也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以来对抢劫罪有大量细致的研究,并且取得一些成果。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很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具有极大的探讨价值。
本论文分为四章,首先对抢劫罪在古今中外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系统的论述,然后依次重点论述了抢劫罪的概念以及犯罪构成、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和共犯形态,抢劫罪在具体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抢劫罪和三种易混淆侵犯财产犯罪的界限。通过以上几方面的探讨,笔者对抢劫罪中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犯罪客体上,笔者认为无体物、不动产、违禁品和借条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能够为抢劫罪的对象。在抢劫罪的暴力行为上,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的程度存在最低限度,要求行实施的暴力行为必须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在抢劫罪共同犯罪这个特殊形态上,认为抢劫犯罪集团不同于抢劫团伙,在认定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形态过程中,不能使用犯罪团伙这一非法律概念。同时,在抢劫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上,认为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这一标准具体标准应是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