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对非法行医罪的刑事立法采取的是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方式。这种立法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将附属刑法与刑法典有效衔接,在一定程度上利于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但是目前非法行医罪在理论和实践上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本罪是妨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一个小罪名,理论界对它研究尚不充分;另一方面,该罪名的构成是建立在行政法对非法行医行为的规定之上,加上法条表述较为模糊,又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非法行医罪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争议。对非法行医罪的认识,应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立法者应该形成统一的价值观对刑法和行政法进行解释,避免刑法和行政法解释不一致,导致理论与实践产生冲突。在对非法行医犯罪化的过程中,应以法益侵害为基准,从非法行医行为是否严重侵害了国家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和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这一实质标准去把握,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坚持在动态平衡中去实现秩序维护和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