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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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进步将“技术风险”扩张到了全人类的实践活动当中,我们已然进入了“风险社会”,但我们不可能为了消灭风险而停止科技进步。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趋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态势愈演愈烈,如何在风险社会中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成为新的刑法问题。本文首先结合不同学说分析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内涵,认为“识别论”的定义范式较为合理,总结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特征,又列出我国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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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进步将“技术风险”扩张到了全人类的实践活动当中,我们已然进入了“风险社会”,但我们不可能为了消灭风险而停止科技进步。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趋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态势愈演愈烈,如何在风险社会中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成为新的刑法问题。本文首先结合不同学说分析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内涵,认为“识别论”的定义范式较为合理,总结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特征,又列出我国目前“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沿革,发现其经历了从1997年刑法之前的无保护都1977年刑法的有保护,从《刑法修正案(七)》的间接保护到《刑法修正案(七)》的直接专条保护,又得到了《刑法修正案(九)》完善和补充。其次结合风险社会的核心理论,分析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包括个人层面的“人身”和“财产”法益,还有国家社会层面的“超个人法益”,继而从犯罪性质和犯罪涉及范围两个角度进行入罪分析,得出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在这一问题上,应该扩大刑罚处罚对象和提前刑罚处罚阶段。再次结合风险社会的特征和要求,从刑法的大方向出发,从立法和司法分析风险社会视域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所面临的问题,立法层面具体包括:前置法律分散且相对缺失、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界定标准模糊、行为方式规定过于狭窄、尚未明确罚金额度四个方面;司法层面包括:行政法与刑法规定的衔接不协调、法律救济机制单一两个方面。最后提出风险社会视域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完善建议,立法层面有: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合理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完善刑法入罪行为规定、完善罚金刑;司法层面包括:注重行政法与刑法的法律衔接、引入自诉的追诉方式,希望对相关立法和司法起到相当程度的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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