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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物质保障。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采矿权市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采矿权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要求采矿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培育规范的采矿权市场,营造健康的采矿权交易制度,是新形式下我国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的紧迫任务,也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有效措施。
完善的采矿权交易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采矿权市场,投入我国的矿业经济建设。进一步完善采矿权交易制度可以加强对采矿权市场和矿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利于采矿权人保护、节约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完善的采矿权交易制度在维持正常的矿业秩序,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供应方面有重要作用,还可以减轻采矿活动对土地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有效地平衡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利益之间和谐发展的关系。
本文从五个部分来对我国的采矿权交易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选题的内容和意义以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对采矿权的相关理论进行界定。首先是采矿权的概念和性质,其次是采矿权与其他相关权利之间的关系,如矿产资源所有权、矿业权、探矿权等。关于采矿权的性质学界一直有争议。笔者认为,基于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采矿权是而且只能是用益物权,而不是许多学者所认为的准物权。采矿权人可以对采矿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对权利本身的处分,以及对采矿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然后是采矿权的价值和价格理论、采矿权的交易以及采矿权的两级市场。第三部分通过对采矿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发展现状和交易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指出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第四部分着重对国外一些典型国家的比较完善的采矿权交易制度进行批判性的比较研究,并在可借鉴的制度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五部分,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首先是完善采矿权交易的管理制度,包括明确定位政府角色、严格规范采矿权交易管理、建立与采矿权交易同步的环境保护机制;其次是要完善采矿权交易的中介管理制度,包括完善采矿权评估管理机制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最后是要完善采矿权交易的监管制度,通过建立采矿权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和监督机制两方面进行,从整体上对健全经济社会与环境和谐发展的采矿权交易制度建设提出了具有一定操作性的建议。
本论文的主要工作与创新点如下:
1.我国学界一般将探矿权和采矿权结合在一起,以矿业权这个整体概念进行研究。但是我国官方并没有明确承认“矿业权”这一学界使用的概念。并且,基于探矿权和采矿权诸多方面的不同,在研究矿业权时经常需要将二者分别进行研究,在实践中,采矿权也较探矿权容易成为交易的标的,所以本文选取了采矿权这一全新角度,着重研究采矿权交易的两级市场和采矿权交易制度。
2.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以前,我国学界关于采矿权的属性争论不休,有准物权、用益物权、债权等多种说法。新颁布的《物权法》将采矿权归于用益物权之列。由于采矿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受到公法的强烈干预,作者认为采矿权的性质在用益物权之外还有一定的行政特许性。并且采矿权人还具有对权利本身有限度的处分权能,这与《物权法》中关于用益物权只有占有、使用、收益权权能的规定有所差异。
3.我国的采矿权市场迅速发展,而目前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已经严重落后于现实,不利于我国采矿权市场的建设和完善。本文借鉴了美国、澳大利亚等几个典型矿业大国比较完善的采矿权交易制度,针对我国的采矿权交易制度建设现实,提出了自己的制度完善建议。
本论文的不足之处及还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国外一些矿业大国的采矿权交易制度建设完善都经历了上百年时间,是每个国家在结合各自具体国情和实践经验基础上不断发展成熟的。我国采矿权市场建设刚起步,有关的理论研究基础和实践经验都不足,采矿权市场发展和采矿权交易制度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比较多,我国的采矿权交易制度不可能于朝夕之间即可成熟完善。另外,目前关于采矿权交易制度方面的研究资料比较少,由于论文篇幅限制以及作者知识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文中可能存在某些观点还值得商榷或者论述深度不够等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