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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业务与贷款业务作为金融机构的传统性、基础性业务,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作为资金融通和配置的主要途径,其顺利开展也可谓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之所系。但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存贷业务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却也因存在各种漏洞招致了大量的金融犯罪。存单作为储蓄业务和贷款业务中的重要金融工具,也顺理成章地成为金融犯罪的重要载体。此类犯罪现象由于存单模糊的法律性质而显得异常纷繁复杂并关涉诈骗型犯罪和职务型犯罪等各种罪名,已经成为刑事司法中的重大难题。但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尚未出现关于存单犯罪刑事定性的专门研究。鉴于这种理论供给不能满足实践需求的状况,笔者选择其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 就逻辑结构而言,本文首先采用类型化的办法对存单犯罪进行了比较抽象的现象学描述;其次针对不同类型存单犯罪中的疑难问题分别进行详细的阐述;最后在此基础上对存单犯罪的刑事定性提供了一系列可行的进路,并在结语部分有所升华,简要论述了笔者对法学研究以及法学教育的一些粗浅看法。具体来讲,本文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存单犯罪的特点和分类。存单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一部分,既与其他金融犯罪分享某些共性,又因其载体的特殊性质呈现其个性。另外以犯罪主体、行为方式、案发环节为标准存单犯罪可被类型化,而不同类别的存单犯罪中的定性疑难问题不尽相同。 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外部人”存单犯罪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予以分析。本文首先对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定性状况进行了梳理,指出其关键所在,并分别就伪造型犯罪与诈骗型犯罪、贷款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分进行了论述。 第三部分,主要针对“内部人”存单犯罪中特有的疑难问题予以论述,这部分集中了本文创新之处的主要部分,系论述的重点。通过分析案例发现疑难问题之后,笔者分别运用刑法规范学、刑民关系以及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对其进行了不同层面、相互补充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对关涉的各种罪名之间的界限进行了探析。 第四部分,主要针对内外勾结型存单犯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阐释,具体包括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共同犯罪的定性两大部分。前者针对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后者研究成立共同犯罪时如何确定罪名的问题。 第五部分,对本文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并就研究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法学问题进行了简单的说明。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从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即在刑事定性问题上引入刑民关系的分析视角,以法制统一的思想为理论资源,以民事法规定和民法理论为分析工具,对实体法视野下存单犯罪中的刑民关系进行了一定的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了厘清易混淆罪名的可行途径;第二,从刑法之前研究刑法,即将法律经济学的思维方法引进到犯罪行为的刑事定性中,并揭示出定罪本身的激励机能与预防犯罪的积极功能;第三,本文在研究存单犯罪问题的过程中还对法制统一的内涵及其与刑法解释的关系进行了反思和追问,对僵化理解或者忽视法制统一思想的危害进行了简单地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