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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刑事认证程序为研究对象,作者运用历史、比较、实证、交叉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刑事认证的基础理论、认证程序运行原则、认证基本程序及存在的问题、原因等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系统的、深入的研究,并对如何解决刑事认证程序中的问题、确保认证和裁判公正高效作出了一些理性构思。科学界定刑事认证的内涵是研究刑事认证制度的逻辑起点。刑事认证的主体是审理案件的法官(含陪审员),诉讼理据和基本来源是所有证据材料,内容和范围是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认证的基本阶段是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同样重要。刑事认证可分为当庭认证和裁判认证。当庭认证是必然趋势,当庭认证与裁判认证相结合模式。认证先后出现了神示认证、法定认证和自由认证三种模式。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应立足本国国情,在借鉴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的基础上,亟待确立和完善以下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合法性规则、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关联性规则以及经验法则和矛盾法则。认证原则应当遵循直接和言词原则、交叉询问规则、自由心证原则、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结合原则、控辩平衡原则和法官主导原则。刑事认证的程序应当按照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刑事认证要良性运作,确立相关的配套制度是关键。法官的素质和素养无法满足当庭准确认证的诉讼需要,要加强法官遴选制度,重视法官培训,严格惩戒机制。主体的诉讼资源和出证能力的严重失衡,要限制公诉机关的追诉权力,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辩护人的无效辩护或低效辩护,要建立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开示制度,进一步扩大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加强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自身修养。控辩双方的质证能力和质证水平不高,需注重方法,讲究技巧。认证过程缺乏合理规制,法官进行秘密心证的,要坚持自由心证的适度公开。裁判文书存在说理问题的,要采纳新的结构形式和说理方式,加强证据的分析论证,整体分析法官的心证形成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