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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普遍的社会救助权和社会保险权。中国经过几十年高速发展,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已经进入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完全有能力将中国公民普遍的社会救助权和社会保险权变成现实的权利。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这点,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就是对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庄严承诺。对于公民普遍的社会救助权,经过政府多年的努力现在已经初步实现,但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社会保险权的推进却遇到重重阻力,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进展缓慢。以现在的扩面速度,要在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保体系是存在较大困难的。 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受阻的主要原因是绝大部分社会保险项目需要个人缴费,而我国现阶段存在着一个规模庞大的缴费能力低下的低收入群体。当前,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减免机制,地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减免机制临时性、随意性强,水平较低。这导致一些特别困难的低收入群体,完全没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无法参加社会保险或不得不中断社会保险;一些具有一定缴费能力的人由于没有明确的缴费减免优惠制度,也无法通过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或接续社会保险;还有一些具有缴费能力的人在持币观望,等待国家的减免优惠政策出台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没有任何缴费记录,或缴费记录不足,退休后必然陷入困境,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压力。社会保障制度不能有效地发挥收入再分配的作用,社会收入差距拉大,社会需求结构不合理,需求总量低迷,阻碍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严重影响中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后患无穷。 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也面临着一些低收入群体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为了保障所有人口都能够被基本社会保险所覆盖,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险权,发达国家政府逐渐建立了一整套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险缴费减免优惠政策,对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群给以减免、补助等,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的全覆盖。英国为了使低收入工人能够获得社会保险待遇,又不给他们增加不适当的负担,规定收入在“低收入限制”和门槛(90-105镑)间的工人及其雇主没有付全国保险缴费的义务,但却被视为已根据其收入缴费;对于低收入的自雇者,如果他们的年利润低于4825镑,他们可以申请“低收入例外”,如果获得了这种“例外”,他们的缴费义务将被免除;英国还实施国民保险缴费计入政策,对因病或残疾导致无法工作、失业但有工作能力并正在积极寻找工作、正在进行培训、担任陪审员等十多种情况下自动计入缴费;实施家庭责任保护,降低全额基本国家养老金所需的缴费年限等1。日本在国民年金中设定了某些情况下缴纳保险费的确有困难的,根据被保险者本人的申请报告可以免除保险费的缴付义务,并且能确保将来可以领取年金的制度。这种免除制度大体分为“依法免除”和“申请免除”两种,还有为学生设置的“学生缴纳特例制度”和为未满30岁的年轻者设置的“延期缴纳制度”1。韩国政府对农民和渔民的国民年金的缴费补贴1/3;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对那些生活在沙漠或偏远地区的人和在国外工作而家属生活在国内的人保险费减免50%2。英国、日本和韩国等三个国家社会保险缴费减免经验表明,发达国家政府在社会保险中减免补偿力度有逐渐加大的趋势,社会保险缴费减免补偿对象一般按照收入特征、职业特征和自然特征划分,社会保险减免补偿已经形成视同缴费、计入缴费、降低缴费资格年限、补贴、保底承诺等多种形式,社会保险费减免补偿的目的也体现出提高低收入群体福利、推进城市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等多元化的取向,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减免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发达国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减免实际上是基于公民享有平等普遍社会保障权的理念。政府对公民规定了平等的社会保障权,这是政府对国民的承诺,是一种应然的权利,而不是恩惠和施舍。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就是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实现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可以分为立法责任、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政府社会保障经济责任是对个人保障能力相对于维持基本社会保障权不足部分的减免和补偿。由于社会中个体的能力和机遇存在差异,一些人依靠自身的能力无法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尤其是社会保险权当中有一部分是需要个人缴费的,当个体没有足够的缴费能力时,如果政府不能提供帮助,就无法获得社会保障权。因此,当个人有能力获得社会保障权时,政府就自动免除缴费减免补助的经济责任;但一旦个人的能力无法获得社会保障权时,政府就必须介入并弥补差额的部分,以保证能力不足者也能获得相同的社会保障权。 政府社会保障经济责任具有动态性和发展性。在低收入阶段,政府社会保障经济责任主要是提供社会救助支出,使所有公民都生活在最低生活水平之上而不至于陷入极度贫困。在中等收入阶段,政府社会保障经济责任除了提供社会救助支出以外,还包括对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无法享受基本社会保险的公民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减免、补贴或补偿,以帮助这些人享受到基本的社会救助权和社会保险权。在发达阶段,政府社会保障经济责任除了提供社会救助支出和社会保险费减免、补贴或补偿外,还要为公民提供普遍的平等的社会福利,以帮助这些人享受到基本的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和社会福利权。综合考虑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和法律规定,中国政府社会保障经济责任应包括社会救助支出和低收入群体社会保险缴费减免、补助等,以帮助所有公民都能被社会保险项目所覆盖,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险权。 在社会保险缴费能力较低的群体中,资源枯竭型城市煤炭企业下岗职工是一个非常典型、又极易被忽略的群体;而阜新市又是资源枯竭型城市中最典型的代表。根据“阜新市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调查”的有关数据,阜新市煤炭企业下岗职工个人保障能力处在“极弱”的状态,养老保险缴费能力极低,根本无法缴纳养老保险费,非常令人忧虑。 从政府社会保障经济责任模型出发,借鉴英国、日本及韩国等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缴费减免的经验,煤炭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减免补偿机制可以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一个系统的机制,即视同缴费机制、社会保险缴费计入机制、社会保险权利申请、社会保险“慈善捐助”机制、社会保险缴费优惠贷款机制等创新性的机制。当然,顺利实施这些机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树立合理的社会保障观念,把社会保险缴费减免条款写入《社会保险法》,建立系统化、人性化的评估和瞄准机制,建设有效的就业促进机制和创新性的创业推动机制,还需要建立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的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等。 除了要抓紧建立针对城镇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险缴费减免补偿机制外,还要考虑建立农民工参加城市社会保险的缴费减免补偿机制以推动城市化进程。此外,应该研究和建立针对残疾人的专门的社会保险缴费减免补偿机制,以保障残疾人群体能够享有和其他人群平等的社会保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