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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地发展,随之而来的环境代价也正在加速显现,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不断出现的环境损害事件无不在提醒我们,应对环境损害刻不容缓。从理论上讲,应对环境损害的基本思路是应该以预防为主。但是现实中大量的环境损害急需的是事后救济,而赔偿则是最核心的救济方式。与此同时,环境损害赔偿还是抑制环境恶化,保护环境权益的需要。由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我国现有法律制度都不足以为环境损害提供充分的救济。因此,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如何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专家学者们有着不同的思路,其中不少学者主张制定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目前虽然专门立法存在着一些困难,但作为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体系化思路,制定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有利于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可以弥补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不足。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损害受害人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本文主要从几个角度对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具体内容如下:环境损害赔偿及其特点。主要介绍了环境损害和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定义及其特点。区分了“环境侵权”、“环境侵害”以及“环境损害”等定义,概括了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即责任主体的不平等性,原因行为的价值性,损害过程的复杂性和损害结果的严重性。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环境损害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介绍了目前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并从立法体系、实体内容、程序内容方面分析了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的不足之处。我国已经建立了以民法为原则,环境法及单行法为基础,司法解释为补充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但是仍然存在着法律基本内容缺失,立法空白多,过于原则化,各法律间相互矛盾冲突等问题。实体上的因果关系、赔偿范围、归责原则等仍不明确。程序上的起诉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也存在缺陷。国外环境损害赔偿的实践。主要介绍了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德国、日本和美国作为典型范例,分别介绍了三国各具特色的环境法律制度,德国的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日本的财产担保制度,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等都对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指导意义。我国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主要介绍了我国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不仅有着现实的迫切需要,而且在理论上也已趋成熟。在前文论证的基础上,遵循着有效地处理环境侵权纠纷,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目的,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建议。总之,针对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的现状,并考虑到我国大量的立法是针对特定问题而制定的专门立法,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也是必然趋势。通过对比分析外国的一些先进经验,再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我们有信心一定能够构建出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