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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紧急事件的频频发生和影响范围的日益扩大,如何有效应对紧急危险、完善我国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法制,成为摆在学界和实务界面前的重大问题。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社会和法律秩序,使得通过行使国家紧急权力来控制和消除紧急状态成为必需,而行政紧急权力作为国家紧急权力中反应最为迅捷,影响面最为广泛的部分,以其便利的信息来源,灵活、迅速的运作机制在紧急事件应对之中处于支配地位。然而,由于行政紧急权力本身具有的应急性、集中性、扩张性等特点,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行政紧急权力的运用所带来的危害将不亚于紧急危险本身。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