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联营中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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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联营作为一个集中经营的概念是专利许可的复杂化表现形式,具有多方性和交叉性的特点,往往采取“一揽子”许可的应用模式。这样的特性使得构建起来的联营覆盖面广、影响力大,一方面具有节约成本的正面效应,有利于防止在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出现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现象,赋予了研发者更大的活动自由,解决其在技术创新上的后顾之忧;但另一方面,“一揽子”许可的模式使得专利联营本身就是一种搭售行为,再结合复杂的联营方式极易导致垄断或限制竞争等负面效应出现。专利联营这种许可方式在市场中的应用价值毋庸置疑,并且也不是所有的搭售行为都会导致垄断。以是否出现垄断现象或者严重限制市场竞争为标准,对不同类型专利联营中的搭售行为进行分析是对其利用法律加以规制的第一步,更是弥补专利联营“先天不足”的必由之路。本文共三章。第一章是对专利联营中搭售行为的概述,从一般的搭售行为和一般专利许可中的搭售行为入手引出专利联营这种更复杂、波及面更广情况下的搭售,同时从专利联营中专利的搭售模式和专利权的性质两个角度进行分类。第二章是根据专利联营中搭售行为的构成对其违法性进行认定,专利联营被认定为存在违法的搭售至少要包括独立的结卖专利和搭卖专利、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许可方和确实伤害到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这三个要素。在专利联营中不同类型的搭卖专利对市场造成的影响不同,这些不同的正负效果相权衡才能最终确定其违法性,也即专利联营中搭售行为对纵向竞争的限制效果。第三章是对专利联营中搭售行为的规制路径分析,明确了反垄断法用于规制专利联营中搭售行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研究发现,国际主流国家对专利联营中搭售行为的规制模式多是以“合理原则”作为中心思想,而我国对此的规制模式应在现有基础上融入“本身违法原则”,这样形成从阻碍排除竞争的结果出发的逆向结果分析法,更符合我国国情也更有利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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