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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作为道德法律化的典型例子,虽历经变革,但无因管理制度始终将协调“禁止干涉他人事务”之法律原则与“鼓励人类互助”之道德原则作为其存在的价值目标。出于对法律正义与伦理道德的考量,法律理应承认在符合一定要求的情况下,管理人干涉他人事务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同时还应赋予管理人一定求偿权。但是,为了防止任意干涉他人事务的行为发生,亦应该对管理行为作出严格的要求,对管理人施加一定的义务,如: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计算义务等。无因管理制度的精髓也在对管理行为的鼓励与限制中得以彰显。在注重管理行为规范化的同时,不宜片面强调管理结果的高效益。由于管理后果在很大程度上并非管理人所能控制,若让无因管理人承担其难以控制的风险,无异于进行一场赌博,管理的高风险亦不合于无因管理制度鼓励人类互助的道德精神,故而应当降低管理人的风险承担比例。因此,应当建构统一的无因管理法律体系,严格区分法律问题与风险问题。只要尊重他人、尊重社会、规范行事,无论结果如何,都应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由于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理论混乱、体系不明、规范缺失,实务中常使“英雄”陷入“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境地。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无因管理进行阐述和分析,希望能对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略尽薄力。首先,本文从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以及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入手,对无因管理制度作较全面的分析。其次,本文将无因管理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并将无因管理类型化,深入剖析无因管理制度的内涵,重新审视建立无因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再次,本文分析了我国关于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进一步对该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最后,本文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立法提出了具体设想与建议。本文不求定纷止争,但求抛砖引玉,使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立法不足的问题受到重视才是本文最重要的写作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