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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多元的背景下,学术研究的视角也转向了不同领域。国家法和习惯法作为解决纠纷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国家法的稳定性,严格的程序性导致它灵活性不够,而且缺乏亲切感;习惯法土生土长在民间,灵活简便,不需要很大的成本就能迅速解决纠纷。在实际生活,习惯法可以补足国家法的某些漏洞,在某些领域与国家法发生互动与融合。
本文在这种视角下,通过对吐鲁番三个村子的调查,以维吾尔族继承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梳理维吾尔族传统继承规则。从“文本上的法律”和生活中“活的法律”两个方面概括吐鲁番继承纠纷解决的方式,并对这种现状进行分析。吐鲁番地区维吾尔族的财产继承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纠纷发生比例相对较少,涉及标的少,主要是生产生活必需品,且在解决纠纷时,“文本上的法律”与“活的法律”有互动。
在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中,国家法明确规定了继承财产时应该遵守的原则和具体规则,而维吾尔族继承规则因为受到宗教信仰和传统伦理道德,思想观念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其继承财产一般都遵从父母安排,实行幼子继承制,同时男女继承份额有明显差别。
本文通过对维吾尔族继承案件的分析,阐明国家法与习惯法在法律多元的背景下各自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维吾尔族民间继承规则与国家法在同一时空下存在,国家法的理性面对民间继承规则的感性显得尴尬,但二者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互动融合也是不能忽视的。所以,回应社会实际需要的习惯法应该是在生产生活中逐步形成的,能够被普遍接受的行为规则。因此,在尊重国家法权威的基础上,习惯法仍然有其存在的意义。在民事领域,特别是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可以让它发挥有效的作用,保留适当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