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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治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常常面临两难困境:法学家的经济立法,注重秩序而忽视自由,法律经济制度成为制约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外在表现为法律制度决定经济基础的“制度决定论”。一方面,经济改革违反法律经济制度,面临“违宪”审查,市场经济受到阻碍;另一方面,法律经济制度被经济改革突破,或者形同虚设,或者频繁修改,秩序稳定受到威胁。破解两难困境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经济发展与法律经济制度的内在关系。《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基本的经济制度。本文将以宪法经济制度为法律经济制度的突破口,以生产方式作为考量经济结构的维度,分析建国以来我国生产方式变革与宪法经济制度变迁的内在关系。 本研究分三部分开展,第一部分基本是原理与观点,第一章论述马克思主义生产方式理论和辩证唯物主义法律观,理清生产方式与宪法经济制度的理论联系;第二部分是实证分析,第二-五章,主要是当代中国生产方式变革和宪法经济制度变迁过程的历史考究。总结我国宪法经济制度变迁“之”型变迁特征,以及“之”型变迁由“两种生产方式”变革共同决定的结论;第三部分是现状与展望,第六-七章主要考察现行宪法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转轨下的生产方式现状,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目标模式下的宪法经济制度框架。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形成过程,就是法的经济分析过程。透过法的国家意志和阶级意志上层建筑本质,追索到法的物质制约性实质本质。法是由社会物质生产条件即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决定的,对法的研究只能从它从属的的经济基础中研习。生产方式是生产的条件和形式,决定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在社会结构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本文将生产方式作为经济结构研究的维度,采用广义生产方式,即生产条件、生产形式和社会形式。认真研究生产方式与法的关系,从而深入洞察法律发展的轨迹和规律,为法治建设提供基础和依据。 本文对当代中国生产方式变革和宪法经济制度变迁的历史考究,分五个时期: 新中国成立时期:新中国经济结构起点是半封建半资本、多元过渡的新民主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共同纲领》多元并存的经济制度:“强计划弱市场”,国营经济领导下的五种所有制,保障私有财产。新民主主义经济模式的构思是建立在早期根据地生产实践基础之上。53年“一化三改”对《共同纲领》新民主主义经济的突破,看似突然,实则符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计划经济体制选择的内生逻辑。 传统计划经济时期:“54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我国经济制度入宪的立法模式。“一化三改”和计划经济入宪是对新民主义经济的否定。“75宪法”和“78宪法”确立了单一公有制和现代化目标。生产方式的滞后决定追赶现代化目标的确立,法的国家意志性决定“苏联模式”宪法经济框架的选择。宪法经济制度的突然转变,又反过来加速传统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多种生产组织向单一的集体公有制生产组织;形成高度集中的“条条专政”与“块块专政”;多种所有制被单一公有制取代。暴风骤雨式的过渡使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迅速暴露。 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时期:改革传统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突破单一集体生产组织,再造农村家庭经营、个体和私人经营、企业经营;缩小指令性计划,放宽计划控制,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辅助功能,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突破单一公有制,个体所有与资本所有非公有制的恢复发展。创新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这个时期宪法经济制度变迁充分显示了“第二种生产方式”的推力:“82宪法”确立了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集体、个体、外资四种所有制并存;“88年修正”增加了私营经济第五种经济成分;肯定了市场调节辅助的计划经济体制;增加了有限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生产机械化程度提高,信息化起步;建立规模化农业经营组织和公司化工业企业组织;由单一市场向市场体系迈进,初步建立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股份公有制成为公有制的发展趋势,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进行股份制改革,非公有制经济从“体制外”进入“体制内”获得高速发展。“93年宪法修正”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99年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确立公民私有财产保护。至此,现行宪法经济制度形成。回顾建国以来宪法经济制度变迁,呈现“之”型变迁特征,这一特征是由“两种生产方式”共同决定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我国基本进入工业化中期和信息化初期阶段;近年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市场体系;逐渐完善现代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法治市场经济;近十年的所有制改革,就公有制而言主要是所有权的存量改革,继续股份化“抓大放下”,发展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国有和国家控股经济数量减少,但对于经济命脉的控制增强;非公有制发展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占据优势地位;合作经济和公众股份制改革促进了多种所有制的混合,混合所有制成为所有制改革的趋势。 目前我国仍然适用经过88年、93年、99年、04年四次修正的1982年宪法。它已经不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相匹配。在法治市场经济下,改革与立法要做到“先立后改”,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因此亟需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经济制度新框架。总结我国宪法经济制度变迁经验、教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目标模式为依据,以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双重价值取向,重构“个人经济权利+基本经济制度”模式的宪法经济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