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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指居住权人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该制度深入贯彻了民法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即让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居住权的建立对于解决非继承人的居住问题、司法裁判无具体法条可依问题、老人孩子、中低收入人群、公租房群体纠纷以及离婚后居无定所等人群的居住问题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经过时代的变迁,居住权原有的价值功能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是更多被开发出除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以外的价值功能。如在以房养老、合资建房等领域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然而,立法机关多次否决居住权制度入法,实属我国立法上的一大遗憾。现实生活中已有大量的居住权纠纷案件,对于这些纠纷我国司法裁判引用现有的法律条文或民事基本原则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居住权纠纷。基于居住权的物权属性以及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比拟的优势,此次民法典编纂应将居住权制度明确纳入立法当中。但理论界对是否设立居住权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居住权制度是否可以为现有制度所取代存在争议;另一方面是对居住权是否具有存立空间存在争议。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居住权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证研究。第一部分:阐述居住权的起源以及梳理国外居住权立法现状。该部分先从居住权制度的产生背景出发,得出居住权制度在罗马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领域主要发挥着扶养、救助的作用。基于罗马役权体系采用二元论,即人役权和地役权,在对人役权中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三者的关系进行区分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罗马居住权的特征。最后,分别厘清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居住权立法现状,并结合罗马居住权的规定,对各国的居住权立法进行梳理概括。这部分主要是通过比较研究国外的立法,得出居住权制度不仅能够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方面有着积极作用,而且可以将居住权的功能扩展到投资领域,以实现房屋利用最大化。第二部分:立足我国当前的国情,论证居住权现实立法的必要性。针对这一部分,主要归纳我国学界对居住权立法的争议焦点,指出当前阻碍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的现实因素。与此同时,提出我国立法有必要打破原有的制度构造法理,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对居住权制度进行改造或再造,从而使其不仅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方面具有价值,而且在投资领域也能发挥作用。对此,本文分别从居住权具有强烈的社会需求、现有家事法不能解决老年人的居住问题、居住权制度不能为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替代、居住权制度不能为租赁制度替代、居住权不能为附义务的遗赠替代、居住权不能为附条件的买卖替代、居住权制度不能为社会保障制度替代和司法裁判下的现实需求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证分析,得出居住权制度可以更好地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的结论,而既有制度不能很好地满足这些需求。最后,结合社会现状论述居住权制度可以满足房屋财产利用多样性需求,指出投资性居住权立法的必要性。第三部分:阐述居住权制度的应然构成。该部分主要结合现行民法典草案中关于居住权的条文,分别从居住权的法律关系和居住权的变动规则两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补充完善。最后,对居住权与其他权利的协调进行具体设计,使居住权可以与其他权利和谐共生。第四部分:居住权制度的评析。该部分首先对本文的基本观点进行归纳,然后对我国现行草案中居住权制度的规定进行简要评价的同时指出立法中的不足之处,目的在于进一步深化对该制度的认识与理解,以期望能够为未来的立法提供部分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