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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总数已达126.8万。这表明高校教师已构成了一个庞大的职业群体。随着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高校教师任用制度已由传统的任命制转为现代的聘任制。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高校教师聘任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高校与教师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而现有的《教师法》对教师权利及法律救济的规定尚不能有效地保障高校教师的权利。高校教师有哪些权利?如何界定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与教师的纠纷适用何种法律救济途径等问题,理论界还存在争议。本研究旨在研究探讨高校教师权利及法律救济问题。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部分通过对高校教师权利及法律救济的法理分析,将高校教师权利分为其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作为履行教师职责的专业人员享有的职业权利。从应然层面分析公立高校教师应该享有哪些职业权利。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应该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通过对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研究的系统梳理,从法理上理顺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认为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二种。有关教师聘任、奖惩、职务评定等涉及到教师职业权利的行为,目前还多是纳入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第二部分通过对高校与教师纠纷的典型案例评析和各高校人事管理文件和聘任制制度文本分析两个方面考量高校教师权利及法律救济现状。发现目前高校在人事管理和教师聘任制改革中普遍忽视教师权利,司法介入高校与教师的纠纷缺乏法律依据。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不明确、法治观念缺失和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是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缺失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通过对域外及台湾地区高校教师权利的司法救济和申诉救济的比较研究。借鉴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成功经验,完善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基本思路:修订《教师法》,建议基于“重要性理论”,细化受案范围;完善教师申诉制度。使高校教师权利救济有法可依。加强与完善高校内部管理法治化。建立校内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