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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销售原则作为版权限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平衡版权专有权与公共利益、厘清发行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作品的发行、使用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作品的数字发行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加之许可对于销售的侵蚀、复制与销售的伴生等现实问题,数字作品与首次销售原则的隔阂由此产生。首次销售原则在网络环境中被架空而难以发挥其功效。但是,数字作品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事关数字作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二手数字作品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数字作品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应当予以明确。Usedsoft案作为网络环境中首个承认数字作品首次销售原则适用的典型案例,其为数字作品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提供了司法可能。然而,Usedsoft案中数字作品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方式仍存在不少争议。通过综合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数字作品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国内学者提出的数字作品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模式大多对数字作品首次销售原则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事实上,当前数字作品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无须进行复杂的制度构建,而仅需在《著作权法》中明确数字作品首次销售原则的可适用性,通过传统首次销售原则适用条件的限制,即可避免数字作品转售行为损害版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