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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引言、结语以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基本概念研究,对交通事故的概念及交通事故的要素进行了阐述。交通事故的要素包括车辆、道路、车辆在道路上、交通参与人。其中,车辆区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该区分是确定不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规则的前提条件。交通参与人则区分为机动车保有人、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客。本部分根据研究所确定的概念评析了立法用语“机动车一方”的内涵,指出了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建议使用“保有人”或“保有者”的概念。第二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认定标准研究,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域外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一般形态即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为同一人时的责任主体作出了分析。这部分的研究梳理了1978年以来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指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现行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为除法定之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实行保险公司依法定限额赔付外,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域外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则援引了12个国家或地区对于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以便比较其中的差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责任形态,则从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角度,分析了自己责任及替代责任的适用情形。考虑到保险公司强制保险属于社会法范畴,机动车强制保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应作为特殊责任主体予以对待。基于上述研究,论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形态即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为同一人时的责任主体作出了分析,认为:确定一般形态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坚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定的规则,即除法定之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实行保险公司依法定限额赔付外,其余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确定为机动车所有人本人,同时也就是机动车驾驶人本人。第三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特殊情形类型化研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在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分离的情况下作出了区分,共分为八种类型,并对这些类型作出了相应的界定。这些情形为: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等刑事犯罪情形;租赁、融资租赁、借用机动车等情形;以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转移登记以及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情形;挂靠与承包关系情形;雇佣关系或职务行为情形;修理、保管、质押、留置情形;驾驶拼装车、报废车、走私车、套牌车等情形;好意同乘情形。这些情形涵括了现有法律之规定,并对现有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范的类型,提出了建议;已有规范中存在相应不足的,也提出了相应的意见。第四部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及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作出了界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以外的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根据一般侵权行为规则作出了分析。这两项内容改变了以往的研究侧重于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状况,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研究与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