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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国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深切变革,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日益严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也随之深化。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产生之时起,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和党手中的“刀把子”,因其自身的检察职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从设定目标部分重合,在现实执行层面,检察机关一直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体之一。上世纪70年代兴起的公共治理理论尤其强调以多中心多主体治理以及协商治理的理念促进治理效果的提升,促进传统管制向现代治理的转变。这也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撑与指导。在实践工作中,检察机关坚持按照以往司法办案法律监督为主的路径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将检察建议这一路径置于次要地位,缺乏治理的主体意识和正确的治理理念,治理效率低下,价值导向混乱,严重阻碍了检察机关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无法跟上时代的要求,也不能满足公众对公共安全日渐增长的需求。这种矛盾的形势,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另辟蹊径寻求到一条能够适应时代发展、提高治理效率、符合行政管理规律的创新路径。而检察建议,实际上就是检察机关在其监督职责与社会公共组织职责相互融合中创新运用的一种有效工作方式,已经具备为社会治安提供服务的性质。只要在评价监督体系上以及文书质量等方面进行优化与完善,便可以成为检察机关这一司法机关参与行政管理事务的最佳选择。笔者试图以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为研究样本,以公共治理理论为基本理论背景,展现基层检察机关进行具体治理执行工作的全貌,分析检察机关当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路径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检察机关应该确立以检察建议为核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路径的观点,并就如何运用检察建议履行社会综合治理职能提出完善和优化的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