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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30日,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明确了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股票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促进公平合理定价,限制发行人定高价,抑制上市后投资者盲目炒作新股,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会计稳健性指会计人员确认好消息导致的收益比确认坏消息导致的损失时需要更高的可验证性。稳健性原则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会计原则,深刻影响着会计实务中的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会计盈余具有稳健性特征也被视为高质量会计信息的评判标准。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和全面趋同,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中的应用逐步强化,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盈余的稳健性随着会计制度中稳健性原则运用程度的变化而变化。当前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正积极探索股票发行实施注册制,强调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其中发行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报告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依据。颇多的实证研究表明IPO公司在上市前操纵应计利润以增加会计盈余从而提高发行价格,但上市后由于应计项目的逆转使得会计盈余下滑,那么IPO公司会计盈余的稳健性在这个上市过程中究竟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控股权性质、债务结构与审计师选择影响上市公司的盈余稳健性,但鲜有文献探讨控股权性质、债务结构与审计师选择对我国IPO公司盈余稳健性的影响,而这些都值得深入研究以有助于提高我国IPO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而找到路径;大量文献认为发行人与潜在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是全球各证券市场普遍出现新股超额回报率现象的主因,而盈余稳健性能有效缓解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那么IPO公司的盈余稳健性能降低新股首日超额市场回报率吗?本文以我国新股发行核准制实施期间的IPO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实证会计研究方法检验了[PO公司的盈余稳健性,分析了控股权性质、债务结构与审计师选择对IPO公司盈余稳健性的影响以及探讨了IPO公司盈余稳健性对其新股上市首日回报率的影响。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IPO公司公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的会计盈余具有显著的稳健性,且这种稳健性主要来自于非经营性应计项目;但IPO公司上市后,除了异常损益外,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和综合收益的稳健性并没有显著提升;(2)控股权性质影响IPO公司的盈余稳健性,非国有控股的IPO公司比国有控股的IPO公司盈余稳健性更高;IPO公司的债务总额或流动负债越多其盈余越稳健,且这种稳健性需求受控股权性质的影响;因IPO公司的长期负债比率偏低即关系型融资较少,故未造成长期负债越多其盈余稳健性反而越低的效果;国际四大审计的IPO公司的盈余稳健性显著低于非四大审计的IPO公司的盈余稳健性;但本土十大与非十大审计的IPO公司的盈余稳健性不存在显著差异;(3)IPO公司的盈余稳健性对新股首日回报率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即IPO公司的盈余稳健性能有效降低首日超额回报率。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本文通过考察IPO公司的盈余稳健性,有助于厘清盈余管理与盈余稳健性的关系;检验了控股权性质和债务结构对IPO公司盈余稳健性的影响,为管理当局力图提高我国IPO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一些政策建议;其次比较了国际四大与非四大、本土十大与非十大审计的IPO公司盈余稳健性的差异,为当前我国财政部、中注协推动的本土会计事务所的合并提供参考价值;同时,研究发现IPO公司的盈余稳健性能降低新股首日回报率,这对当前证监会推动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