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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国家发展、个人生活息息相关。人民主权的国家中“无代表则无课税”,纳税人理应享有各项纳税人权利。保护好税收征纳过程中的纳税人权利具有充分正当性,对促进民主政治、增进人民福祉、发展社会经济意义重大。 本文总结了近年来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工作取得的进步,归纳了仍然存在的权利体系不全面、权利落实不到位、纳税人维权能力弱小、侵权行为屡有发生等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本文在总结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了立法、司法、行政和协会组织等主要权利保护手段:立法保护手段具有限制政府权力的独特规范性作用,其作用的有效发挥要求较高的税收立法民主程度和税收法定主义的完全确立;司法保护手段具有改变纳税人维权弱势地位、为纳税人权利提供终局性保障的优点,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一国司法审判公正性和对侵权行为审判的全面性;行政保护手段具有事先预防、降低维权成本等优点,其作用的发挥需要充足的政府动机和高于税务机关层面的行政推动;协会组织保护具有于纳税人立场相近、能提供优质维权服务、提高纳税人维权能力的优点,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协会组织对纳税人的代表性和对政府的独立性。这四种权利保护手段在中国的税收实践中都面临着一些有待克服的现实制约。 最后,本文提出了构建符合中国税收实际的保护方法体系的具体设想,把纳税人权利保护方法体系建设分为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长期来看,应充分发挥四种保护手段的优势,各尽其用;短期来看,应立足于以税务机关为主体的权利保护体系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