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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性犯罪是我国社会生活中多发常见的一种犯罪,它侵犯了我国宪法和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权利,且发案率非常高,犯罪手法不断变化。囿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对相关财产性犯罪的规定比较模糊,理论界对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尽科学,导致对相关财产犯罪案件的司法处理极不统一,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本文从一个发生在列车上的真实案例出发,简述了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对该案的分歧意见,结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相关理论以及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的概念和区别,对吕某等三人卖唱乞讨行为进行分析探讨。希望通过对该案的分析,为科学认识主观罪过在定罪中的核心作用、恰当处理类似疑难刑事案件助力。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案由。即吕某等三人在列车上卖唱乞讨案。第二部分:案情介绍。本部分简述了吕某、车某、刘某三人在2013次列车上卖唱乞讨案件的整个过程,以及一审、二审对该行为的定性。第三部分:案件焦点。本部分指出本案的焦点是吕某等人的卖唱乞讨行为如何定性,是成立抢劫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抑或其他罪名。第四部分:争议与分歧意见。本部分简述了三种不同的定性意见:一审法院定性为抢劫罪。一审法院认为吕某等人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认为吕某等人的卖唱行为是商品交易中的交易行为,影响到了公平竞争秩序,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特征。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即只要侵害了公共场所秩序,尽管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所谓的“流氓动机”,仍然成立寻衅滋事罪。第五部分:法理分析。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首先简述了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了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的关系,指出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核心。其次,分析了三个罪名的构成特征,指出了不构成各罪的关键点,对吕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意见进行了评析。文章指出,本案不成立抢劫罪的关键点在于吕某等人的威胁或轻微暴力不是针对被害人人身,而主要是为了对被害人心理上进行强制,从而取得财产,行为人主观上为了通过对被害人的心理上形成强制,不具有物理强制的意思;不成立强迫交易罪的关键点在于吕某等人的行为不应该属于商品交易中的实际交易行为,卖唱只是行为人索取钱财的借口,行为人主观上不是为了通过提供交易或者服务获取钱财,而是把卖唱作为借口;不成立寻衅滋事罪的关键点在于主观动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不能淡化,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索取钱财,不是为了惹是生非、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最后,笔者认为吕某等人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界限等方面阐述了吕某等人的行为是通过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从而达到心理强制取得财物,行为人主观上就是为了通过对被害人心理强制,进而取得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应该定性为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