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中国经济改革进程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将对外全面开放,与世界经济逐步接轨,放眼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一个难以阻挡的潮流,混业经营将成为国际金融业基本发展模式。面对国际金融业大竞争和国内经济发展要求,中国的分业经营制度已有所松动。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本文以“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实现载体及其风险监控”为题,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实性、风险和监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探讨加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控的主要措施,并通过国内外监管体制的比较,对适合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进行探索和建议。
全能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是目前金融混业经营的两大载体。全能银行是混业经营的高级形态,系统运行效率高,对银行自身的资源、能力和管理质量的要求很高,内部系统风险较易传递;金融控股公司是混业经营的初级形态,其特征是多个法人、多张执照和多种业务。相比而言,金融控股公司不具备全能银行那样的信息优势,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实现程度低,但各子公司在经营和法律上是独立的,不易于风险传递并且利于监管。
我国的金融业处于发展阶段,整个监管体系还未有效形成,目前虽然有混业经营业态出现,但在相当一定时期内,不具备全能银行模式所要求的完善金融市场和一元监管能力,因此现阶段我国对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应侧重于安全,不具备发展全能银行所需要的金融监管能力、制度体系、完善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营主体。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金融机构内控乏力、金融监管水平仍难有突破的现实环境下,金融混业经营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比较合适,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现阶段实现金融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有范围经济、协同增效等优势,是适合我国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但其巨大的经营风险不容忽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资本不充足的风险:高财务杠杆风险及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风险;内部治理结构不到位;外部约束机制不完善。我国金融目前总体上仍为分业监管,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很难掌握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情况,容易出现监管盲区。应在以下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风险监控:资本充足率、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水平、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协同。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以及同新月异的金融创新,各国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和金融体系风险特征逐渐趋于一致,各国金融监管模式日益向统一综合监管的方向演进。但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基本上都是从本国的金融实际出发,兼顾本国金融监管的共性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个性,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寻求合理的监管制度安排。
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既要充分考虑我国具体国情和金融业发展的现状,还要在有效监管和对现行监管体制不作根本性变革的情况下遵从成本和效益的原则。在我国可建立由人民银行负责牵头的伞型金融监管体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旧根据分业监管的原则对其下属子公司实施专业化监管,人民银行从事综合金融管理,统一制定协调政策和监管标准,并对三会的工作进行总体协调。
对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有明确的远期规划,对现有金融控股公司应逐步改造,引导其向全能银行方向发展。全能银行是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