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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具有较强的涉外性和实践性。海事诉讼之初,便涉及管辖权问题。管辖权问题在海事诉讼过程中,举足轻重。2000年8月,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主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终于刊行。该法第55条提出了“非实体内容管辖权”的概念,首次将传统的管辖权,分为“非实体管辖权”和“实体管辖权”两类。海事诉讼的诸多制度,例如海事请求保全制度、海事强制令制度、海事证据保全制度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制度等,都涉及“非实体管辖权”和“实体管辖权”的问题。由于我国海事诉讼的相关实践较为匮乏,而区分“非实体管辖权”和“实体管辖权”又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上述概念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同时,国内对此问题的研究也刚刚起步。研究海事诉讼中的“非实体管辖权”和“实体管辖权”问题,存在较大的理论空间。 在此背景之下,本文以海事请求保全制度所涉的“非实体管辖权”和“实体管辖权”问题为对象,实证地研究了“非实体管辖权”和“实体管辖权”在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的具体表现和现实意义,为完善我国的海事诉讼制度,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本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首先简要地阐释了非实体管辖权和实体管辖权的概念、二者相互关系的一般原理、在海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以及区分二者的现实意义等基本问题。 第二章以典型的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扣押船舶为例,研究了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中涉及的非实体管辖权和实体管辖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颁行之后,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始有所谓“海事请求保全制度”。该制度系借鉴《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同时融合大陆法系财产保全制度和英美法系对物诉讼制度而创设。在不同阶段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非实体管辖权与实体管辖权的相互关系截然不同:诉前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行使非实体管辖权在先,取得实体管辖权在后,行使非实体管辖权成为取得实体管辖权的重要原因;诉中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取得实体管辖权在先,行使非实体管辖权在后,拥有实体管辖权的法院有可能因为行使非实体管辖权的法院更便于审理,而放弃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