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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国家应当为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产品,享有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应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1。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正是确保这一项公民宪法权利得以落实的要求。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因而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波动时发挥“自动调节器”的稳定功能,因而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建国50多年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历了创建、中断、恢复和发展的曲折过程,随着近年来的社会保障改革,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
为社会保障筹集资金的具体方式,即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主要分为收税制和收费制两种。目前,我国选择了社会保障收费制的筹资形式。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收费制覆盖范围小、统筹层次低、规范差异大、征收不统一、资金管理乱的缺点显露无遗。收费制筹资形式已越来越难以适应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预期发展的要求。要进一步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问题,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由收费制改为收税制势在必行。按照税收法定、一税一法的原则,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必须制定社会保险税法,以规定社会保险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本论文分三部分来讨论建立社会保险税制度必须考虑的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税概论,是对社会保险税定义界定、特性和历史沿革作基本阐述。首先,比较了收税制、收费制两种主要社会保障筹资形式的异同。第二,归纳了各学科学者的观点,对社会保险税做出了界定。第三对社会保险税所具有的独特性质作了分析,这对理解收税制与收费制的区别,对划清社会保险税与一般税种之间的区别有重要意义。第四,结合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阐述了社会保险税在社会保障发展各阶段所起的作用,总结了社会保险税在各个阶段的特点。
第二部分对我国建立社会保险税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首先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收费制的形成历程作了总结,对其运行现状和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作了描述和分析。经过对社会保险收费制的分析,总结出了社会保险收费制覆盖范围小、统筹层次低、规范差异大、资金管理乱、征收不统一的弊病,对这些弊病产生的源头作了法律规范的分析。认为收费制筹资形式已越来越难以适应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预期发展的要求,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必须由收费制改为收税制,制定社会保险法,开征社会保险税。关于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必要性,首要依据是强制性社会保险所征收的保险缴款,无论其名称为税还是费,都具有税收属性,本质上更接近于税。然后从四个方面的需要,分析我国必须建立社会保险税制度的因为。一是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的分权制衡机制;二是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险资金的顺利筹集;三是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成本;四是有利于促进我国税收体系法制化和国际化,建立社会保险税法律制度在以上各个方面都能取得的良好效果。本章最后一节对建立社会保险税制度的可行性作了简要分析,从社会接受程度、税源基础、现行制度基础、现行立法基础以及可借鉴国际经验这些方面判断社会保险税的立法和开征可以实现。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社会保险税法的总体设置规划和具体制度设计柯想。首先是明确了社会保险税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复合地位,既是社会保障法组成部分,也是税法的组成部分。第二,对法律形式渊源问题加以考虑,应该保持税收立法原则和改革需要制度灵活性二者的平衡,依据《立法法》,先制定行政法规,再提升到法律层次。第三,对社会保险税的设置模式做出选择,认为我国应该选择以承保项目为主要依据,承保对象为次要依据的混合式社会保险税设置模式。
第四,对社会保险税法的构成要素作了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