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胎儿是所有自然人生命发育的必经阶段,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是对自然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全面保护的必然要求。目前,各国民法对此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而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立法尚不成熟,只有《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的继承利益作了规定。法律对胎儿利益的漠视和保护的缺位,造成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时无法可依,使胎儿利益得不到法律有力保护。本文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和法解释学方法进行论证,在借鉴域外经验和探讨理论依据的基础上,试图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制度的构建选择一种恰当的立法模式,继而针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研究胎儿利益之民法保护问题的重要意义。随后对胎儿的法律概念进行了严格界定,法律保护的胎儿不同于医学上、生物学上的“胎儿”,是指出生前尚未露出母体,并且处于孕育中的人的生命体。人工辅助生殖情况下的胎儿始于人工植入母体子宫时。最后对我国大陆学者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各国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状况。具体分析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在胎儿利益保护问题上的法律规定及其特点,指出我国应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在胎儿利益保护方面的优秀理论成果和立法、司法经验,对胎儿利益予以全面保护。第三部分: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理论基础。首先指出民法理论在保护胎儿利益问题上的困惑,分析了权利能力制度与胎儿利益保护的矛盾。然后介绍了“法益说”、“人身权延伸保护说”和“预先保护说”三种否认胎儿权利能力的学说的基本观点,并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重点阐释了权利能力拟制说的理论构造,即不改变权利能力的始期,仍然坚持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这一原则,但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以出生活体为条件,视为其已出生,具有权利能力。至于“活体出生”这一条件的性质应采法定解除条件说,即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者,视其具有权利能力,若胎儿以后未能活着出生,其权利能力视为溯及地消灭或自始不存在。第四部分:我国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制度构建。该部分首先讨论了我国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模式选择,指出我国未来民法典应采用总括保护模式。然后在评析三部民法典草案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一般条款的基础上,并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具体提出了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相关条款。最后,根据胎儿所可能享有的利益范围,探讨了民法典分则中各编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