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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886年德国工程师卡尔·本茨在曼海姆制成了的一辆汽车起,机动车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是,人类在享受机动车高速运行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威胁。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研究的重点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方面的法律。但是在机动车损害赔偿方面,我国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立法,主要以行政手段来处理交通事故问题。这种状况不利于防范和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
在各种交通事故中,有很大一类是属于非机动车所有人驾驶车辆肇事的情况,对这一类交通事故,机动车主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相关规定。因而对这一类问题的责任主体认定就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现实中,各省法院在处理这一类问题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相互之间也有很多矛盾之处。本文从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对这一类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题目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概述。简要阐述了我国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状况以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含义与特征,简要介绍了我国交通事故人生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第二章题目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本章介绍了侵权行为法的几种归责原则,比较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介绍了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现行情况,并对归责原则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第三章题目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本章通过对一般侵权责任形式和特殊侵权责任形式的比较,论述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特点。并比较考察了国外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主体的认定标准,论证了我国司法实践采用“二元说”即“运行支配说”和“运行利益归属说”的合理性。
第四章题目为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研究。本章论述了生活中比较典型的几种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主在作为责任主体的情况,包括职务行为、雇佣司机驾驶、盗窃和擅自驾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