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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对人们的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越来越大的威胁。而《刑法》和最高院《解释》,在对交通肇事的定罪和量刑方面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相脱节。另外,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肇事行为人罪过形式方面,最高院《解释》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方面产生许多分歧。正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其次是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是罪与非罪的区分,应着重把握行为人有无罪过和危害结果的大小,二与其他近似犯罪的区分。再次是应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肇事行为人进行处罚。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起点应为致一人重伤负全责的、致两人受重伤负主要责任的、致三人重伤负对等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最高院《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六种行为内容,对从重处罚的情节,不得适用缓刑。加重处罚情节:对交通肇事后果严重,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的或致二人以上死亡负主要责任或致三人死亡负对等责任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正文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以后,行为人主观具有逃逸的故意,客观上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救助,弃被害人于不顾,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反而逃跑等行为。其次认定“逃逸”的本质是一种不作为,“逃逸”具有修正的犯罪构成和加重处罚的情节双重功能。第三,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依据,一是逃逸的前提和基础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二是行为人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三是逃跑的目的是逃避法律处罚。正文第三部分,首先对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和罪过形式及法律性质进行介绍分析,笔者认为“逃逸致人死亡”只是重上加重的处罚情节而不是结果加重犯。其次分行为情节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进行认定与处罚。再次通过交通肇事逃逸罪和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比较,提出增加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想。正文第四部分,介绍了“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转化的构成以及认定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