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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法律问题作为讨论的重点。 针对许多学者提出的在我国大力发展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主张,本文前文指出,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需结合企业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体系以及政策导向加以综合考虑。发展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有其必要性,然而除美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也表明,公司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在克服自身缺陷的基础上,同样可以极大地推动本国或本地区创业投资业的发展。 我国有尽管相对滞后但较为完备的公司法律体系,公司也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组织形态,对现有公司法律、法规针对创业投资作相应修改或调整的难度相对较低,因此,研究如何在现有条件下,通过改革相应公司法律制度,大力发展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以推动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这也是本文将研究探讨的重点放在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上的原因所在。 全文共分四章,总体结构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内容总体概述,另一部分为创业投资基金采用公司作为其组织形式的法律问题。 第一章为创业投资基金概述。通过对创业投资、产业投资与证券投资以及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这两组概念的比较分析,明确创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及本质特征。 第二章中,结合我国实际介绍了在我国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的必要性,同时论述了在选择确定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时需要考虑的经济因素与法律因素,第二章第三节中还综合各国实际说明目前创业投资基金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的种类,并指出本文论述的重点是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章为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研究。介绍了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内部管理”与“委托管理”两种管理模式,并重点介绍了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委托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时的法律关系,指出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不是依信托法理设立,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不是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必要的当事人。 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主要论述了我国目前发展公司创业投资基金存在的法律障碍及相关对策,提出应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改革,同时引入激励机制,以使我国公司法律制度适应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推动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