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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完美的司法审判需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裁判原则,其中能够被法院采纳的案件事实必须具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证据堪称为审判的基石。正如著名法学家杰里米·边沁所言:“程序法的直接目的就是保证公平正义的判决,即将有效的法律正确地适用于案件的裁判中,而这必须以相关的证据为基础。”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由于其对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明作用而被我国《民事诉讼法》列为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这对于规范证人证言适用,帮助法官有效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但在当前司法实践当中,受一些主客观因素影响,证人证言失实的情况较多,证人伪证行为频发,证人证言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制度功效,甚至成为制约司法审判体制改革的瓶颈之一。因此在结合司法审判实践中证人证言适用产生的困境,厘清证人伪证行为的深层次原因的基础上,探寻证人伪证行为的有效法律规制途径刻不容缓。在研究方法上。由于证据法具有的程序特性,任何证据制度的立法设置和执行实施,都必须要有一套完备有效的诉讼程序加以保障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所以在对证人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研究上要做到证据与诉讼程序相结合,才能在诉讼程序设置上提出保障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可操作性机制。其次,法学特别是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脱离司法实践的学术研究无异于纸上谈兵,所以对证人伪证行为的理论研究必须深入结合当前民事司法审判中证人证言适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障碍。同时还要密切关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证人伪证行为的最新法律规制成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完善我国证人证言制度提供有益借鉴。因此,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比较研究、实证研究、文献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力争为证人伪证规制制度的完善提供有效的研究方法支撑。在研究内容上,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证人伪证行为的界定出发,分析了证人伪证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理清了证人伪证与误证行为的区分路径。第二部分梳理了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对证人制度的规定和证人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制情况,以期为完善我国证人伪证的法律规制对策提供参考和借鉴。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民事诉讼中证人伪证的现状,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中证人伪证行为的表现以及当前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伪证规制情况的实证调查分析,然后根据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程序缺陷和实体不足,找出了证人伪证行为的根源。第四部分明确提出了规制证人伪证行为的法律对策,构建了诉前、诉中、诉后三位一体的证人伪证规制体系,进而有效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