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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地控制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十一五”规划纲要将节能减排目标设为约束性指标。2006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2007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节能目标责任制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国务院通过颁布“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三个方案”对节能统计监测、目标考核与奖惩做了规定。“十一五”以来,中国通过各项政策与行动,逐渐完善了节能目标责任制。交通运输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提出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目标并指导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十一五”期间,交通运输部《建设节约型交通指导意见》提出公路、水路节能目标,铁道部、民航部门提出铁路和民航的节能减排目标,到“十一五”末,公路、水路交通未完成其既定的目标,铁路和民航完成了其节能目标,节能效果不理想。因此,研究现阶段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行为,有利于更好的发挥政府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中的作用,保障节能目标的完成,并为今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政策制定提供依据。本文研究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行为,选取了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方法,确定了以“中央—地方”政府为视角的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节能目标责任制的“中央—地方”政府委托代理模型、公众参与的“中央—地方”政府委托代理模型,分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地方政府的行为取向。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中央政府利用节能目标责任制很好的实现了其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激励兼容,把中央政府的节能减排目标转化为地方政府的节能减排目标,有效克服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目标不一致的问题,但无法内化为地方政府的节能减排目标,且交通运输业本身具有与工业、建筑业不同的节能减排特征,使得地方政府更难以产生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并缺乏主动性。(2)公众参与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使地方政府的努力水平实现了帕累托最优,提高了地方政府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地解决了节能目标责任制存在的问题。(3)提出中国政府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的工作部署及政策制定中,要高度重视全国层面及地方层面的公众参与,并分别对政府部门、出行者以及交通运输企业提出了参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治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