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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库什权利要求因其特有的概括功能,在化学、医药等技术领域的应用非常广泛。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仅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做了规定,对于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其他问题没有更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务中,关于马库什权利要求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多争议。尤其在涉及马库什化合物的创造性判断中,尽管我国针对其创造性的判断已经经历了相当多的实践,但在审查员、专利代理人、申请人以及公众之间依然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文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以实际案例引出马库什权利要求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其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各要素分别进行分析,为我国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提出建议。首先,分析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因对马库什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会受其性质的影响;其次,分析我国马库什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现状,以及马库什权利要求在创造性判断方面的特殊性,并用实际案例引出其在创造性判断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对马库什权利要求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各要素进行分析,比较国内外的差异;最后,根据对马库什权利要求性质的理解,通过对创造性标准的分析及借鉴国外的创造性判断经验,为我国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提出建议。本文主要从现有技术的确定、是否存在技术启示、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适用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四个方面提出建议。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或并列技术方案的集合,“整体性”和“并列性”都是它的天然属性,故在确定现有技术时,对现有技术结构通式内化合物公开事实的认定,应具体分析。技术启示的认定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区别技术特征等有密切关系。“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三步法”对专利的创造性判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二者之间无先后顺序关系。对创造性的判断也应符合程序性的要求,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质审查中,应由发明人举证证明自己的发明具有创造性,无效程序中,应由无效请求人举证证明专利不具有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