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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本是任何国家和地区在建设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活动,在现有的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下,房屋拆迁不仅与城市改造相联系,更与地方政府的政绩和财政收入挂钩,这样,拆迁也就自然成为衡量城市发展快慢的一个重要标志。然而,在近三十年的各项改革和开发项目中,各类工程建设已超过当地的发展需求和地域所能承受的容量,土地供求矛盾日趋加剧,由此引发了拆迁活动中的各类冲突,并造成了部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人格尊严、基本生存条件受到侵害,更有甚者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到社会的秩序、社会诚信问题以及民众对政府的信心,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严重社会问题。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拆迁的法规日趋完善,这标志着我国独特的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制度逐步形成。这二十多年里,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拆迁行为,有助于对拆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但由于其与法治进程及市场经济发展之间的差距,导致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界定及类型,着重介绍拆迁活动中的三类主体,从这三类主体相互间的特殊利益关系出发来分析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各类冲突生成的原因。立法上,对“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对其滥用。与此同时,政府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角色的定位不够准确,出现了职能错位和缺位的现象。另一方面又常与开发商勾结,应给与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费不合理不到位。如果被拆迁人想要表达自己意愿的机制不畅通,政府没能进行科学理性的引导,就会导致民众的积怨得不到化解,从而必然也导致各方利益冲突性质不断升级。为此,我们必须完善相应的冲突解决机制,不仅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还要规范政府以及开发商的拆迁行为,最重要的是要保护好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疏通其表达自己想法的渠道,增加救济途径,以合理完美的补偿制度给被拆迁人一个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