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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上世纪计算机网络的出现,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也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这一问题于2004-2006年达到高潮。对于该问题,学界也一直在研究探索,也有一些网络著作权侵权方面的专著,但比较有影响力的作品还是很少。与欧美等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些差距。全文围绕网络服务提供商(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简称“ISP”)和网络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展开。在借鉴国外比较有影响力的案件判例(“索尼”案、“Gro-ster”案)和优秀的学术著作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指出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漏洞和缺陷,将国外的先进司法经验运用于我国实际,更好地丰富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科技兴国的中国急需完善法律,营造一个有利于技术发展的法律环境,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个目标,中国著作权法需要规定灵活但相对稳定的“归责原则”、更高“主观要件”要求的“间接责任”理论、明确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和多方位的“管辖权立法”。网络在极大丰富人们的生活和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为我国的法律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提出了挑战。当下,该类著作权侵权案件呈井喷之势,如2007年的“土豆视频侵权案”、2011年的“百度文库侵权门”都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引起了轩然大波。严酷的现实要求学术界和司法界必须为相关法律的健全出谋划策,抓紧时间立法,填补该领域的法律漏洞。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既不能因为过度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而限制了网络行业的发展,也不能一味地只为网络服务者的利益开绿灯而疏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以致挫伤其积极性。两者利益的权衡为我们提出了一个现实性问题。本文创造性地提出了“灵活但相对稳定”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