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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的人类已身处在信息化的浪潮之中,无论是提高政府办公效率,还是构建社会民生保障体系,抑或是购买出行的火车票与预定国外的酒店,人们的生活已经难以脱离信息化所带来的便利网络系统。然而,事物总有两面性,因此而生的垃圾短信与广告邮件、骚扰电话等令我们不堪其扰,其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安宁。生活中,人们的私密性个人信息不仅被拿来大肆传播,甚至还被罪犯利用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为了惩治此类犯罪的发生,我国刑法相继于两部刑法修正案对个人信息犯罪加以规定与完善。但是,在民法和行政法还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制之前就动用严厉的刑事惩罚,这不符合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有损于其在法律体系中的权威和尊严。此外,个人信息等基本概念没有界定清楚,也给法学理论界的研究带来了困难。所以本文不得不从一般意义上的概念着手,明晰个人信息之含义,然后探讨其法律意义,明晰个人信息犯罪之客体。结合国外立法之理念,探求我国个人信息立法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辨析个人信息权益的来源。联系我国当下的个人信息犯罪态势,以澳门地区个人信息之刑法保护体系为比较考察之对象,通过借鉴澳门地区优秀之立法经验得到对大陆立法的启示。澳门通过以《个人资料保护法》与《澳门刑法典》结合的法典加附属刑法之保护模式,加上单行刑法《打击电脑犯罪法》,从现实社会至网络社会不遗余力地保护公民之个人信息。不仅如此,澳门地区所设立专门的个人资料保护机构,为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了良好的救济手段。考察我国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沿革与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的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接触的较晚,立法经验较少,立法模式还不够成熟。其存在的瓶颈已不容忽视,关于个人信息之概念以及情节严重的标准尚无法律或司法解释给出详细规定,而且个人信息犯罪行为方式过于单一。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都应该积极面对,借鉴澳门地区的立法模式,以及其对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规制方式,开辟我国内地的个人信息立法之路。本文最后结合我国现存的刑法保护现状,提出了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策略,以期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建立刑法与行政法等前置性法律的良好衔接,形成完善的、严密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