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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Jury System),是指由国家吸收普通公民参加案件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其主旨是通过普通公民的参与审判,扩大司法民主,抑制司法腐败,监督审判机关正确行使审判权力。这一古老的制度经过上千年的生长,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国家的法律传统、文化理念的影响下生成了不同的形式。其基本理念在于司法民主、公众参与、权力制约、司法公正、教育公民等方面。中国直至清末修律时,才在沈家本于1906年主持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陪审制,但遭到当时各省督抚的抵制而被搁置。当代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来源于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仿照前苏联在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实施的有关法律规定。建国后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确立下来。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建国后的历史兴衰,被许多人称作“两起两落”。 近年来,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律上相应的规范不够完善,实践中许多法院要么没有实行、要么各自为政,使之成为一种形同虚设的制度。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开始实施,似乎人民陪审员制度即将迎来又一个春天。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已暴露出许多弊病,成为一种司法民主的点缀,这一单行法律出台并不能改变其宿命。本文内容分四个章节:首先从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史出发,揭示其重要理念及机理性缺陷;其次,介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与现状,揭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对比陪审制度的固有理念,列举该制度实施以来暴露的